遗赠人|男子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价值近4000万!其妻不服,法院这么判( 二 )


一审法院认为 , 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 为法律所禁止 , 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 , 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 , 亦受法律保护 。
在本案中 , 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 , 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 , 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 , 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法院认为 , 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 , 存在过错 。 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 ,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 , 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 , 属于遗产 , 由杨某继承 。 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妻子与保姆双方都表示不服
再次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
该遗嘱行为无效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 , 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 , 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 , 即便事出有因 , 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 互相尊重”的规定 。
同时 , 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 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 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 , 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
深圳中院认为 , 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 , 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 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 同时 ,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
综上 , 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 , 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 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依此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
最终
深圳法院二审改判遗嘱行为无效
该判决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不合理 , 妻子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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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最终判决比较合理
违法公序良俗 , 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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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财产
你真的了解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该判给谁?
下面带你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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