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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信息安全畅通 。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 通过信息化手段 , 确保受检对象的信息准确、检测结果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 。 检测机构向受检对象提供检测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 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 。 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 , 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 , 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 。 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
意见提出 ,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 全力提高检测效率 。 落实相关部门责任 。 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 , 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 , 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 。 进行较大规模人群检测时 , 可采用将5至10份标本混检进行初筛的方法 , 提高检测效率 , 降低检测成本 。 要加强对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监管 , 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 , 收集检测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 , 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检测工作 ,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所工作人员和新收被监管人员检测工作 , 海关负责组织境外入境人员、口岸检疫人员检测工作 ,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边防检查人员检测工作 。 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 , 优先组织、有序引导做好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学学生、公共交通工具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复工复产单位新到岗(返岗)人员检测工作 。
发挥社区单位作用 。 社区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 , 主动加强信息沟通 , 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 引导社区群众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检测工作 , 依法接受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 , 要建立健全核酸检测的管理制度 ,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 主动联系卫生健康部门 , 有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 。
完善检测后续工作 。 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 。 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 , 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 。 确诊患者立即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 , 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 , 确诊后及时订正 。 各地以县(区)为单位 , 合理设置隔离点 , 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 。
意见强调 , 强化组织管理 , 加大保障力度 。 加强组织领导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加强检测工作作为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 , 加强领导 , 精心组织 。 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制定工作方案 , 落实部门职责 ,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 研究解决扩大核酸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 做好舆情评估和风险应对 , 并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作动态调整 。
加强政策扶持 。 各地党委政府要研究制订快速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措施 , 调动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积极性 。 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 。 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
加大经费保障 。 各级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安排 , 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 , 特别要加大对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支持力度 。 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 。 “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 , “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江苏龙网】网址:/a/2021/0326/lmkd060Qb1V2020.html
标题:核酸|国家卫健委:8类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