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超市不赔!

3月25日上午 , 备受关注的“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开庭并宣判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超市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该案主审法官同时认为 , 关乎到消费者安全的保护时 , 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 。
二审认定:老人倒地猝死与超市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悉 , 2020年6月13日下午 , 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 , 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 , 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 , 交涉未果 , 老人突然倒地猝死 。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超市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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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 , 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 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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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的庭审中 , 双方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
法庭依法向案发时接处公安民警调查证明接处警过程以及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调取、保存的情况 , 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证明 , 证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施救的情况 , 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确认 , 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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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 , 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 , 制止不当行为 , 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 , 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 。 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 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 , 属于合法行为 。 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 , 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可见 , 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 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 。
本案中 , 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 , 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 。 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 , 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 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 , 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 。 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 , 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 , 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主审法官: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
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案件的另一个焦点 。
该案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刘碧波介绍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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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谷某在倒地后 , 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 , 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 。 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 , 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 。 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 , 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 , 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 , 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 , 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 , 具有合理性 , 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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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 , 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 。 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 。 ”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 , 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同时他也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 , 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 。
来源▏通讯员 张桂花、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朱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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