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撞车受重伤,犬主人却要赔偿车主7000元,为啥?

未拴绳的金毛犬横穿马路撞到行驶中的车辆 , 导致金毛受重伤、车辆受损。 事后 , 车主李先生将金毛犬的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 近日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 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拴绳、牵领等安全措施 , 也未尽到管理义务 , 判令其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 。
据了解 , 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 , 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 。 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 , 王女士在房山区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 , 金毛犬与另一只狗嬉闹时 , 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 。 之后 , 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 , 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 , 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 , 金毛犬也身受重伤 。
事发后 , 李先生打电话报警 , 交警到达现场后 , 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 , 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 , 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 , 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 。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 李先生事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 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王女士在遛狗时 , 没有给金毛犬拴绳 , 也没有牵领它 , 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考虑到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 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据此 , 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目前 , 判决已生效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 ,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法官提示: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 , 应由成年人牵领 , 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 , 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 , 只能圈养或者拴养 , 不得出户溜犬;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 , 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 , 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 , 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路人 , 碰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不要进行挑逗 , 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 , 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
【金毛犬撞车受重伤,犬主人却要赔偿车主7000元,为啥?】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徐伟伦 通讯员 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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