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架穿鱼塘上空,要求禁止垂钓,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010年3月10日 , 李某与某市渔业公司签订《养殖鱼塘承包合同》一份 , 李某承包位于渔业公司养殖场的2号鱼塘水面进行渔业生产经营 , 承包时间为30年 , 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40年3月9日止 。
2014年 , 因国网公司为满足地方开发区的需求 , 而里德线路改迁 , 在项目选址后确定线路改迁路线后 , 国网公司于2014年10月动工 , 2015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 。 国网公司的新线路穿过李某承包鱼塘上方 , 因此 , 在李某鱼塘边树立“禁止钓鱼”警示标牌 。
2017年5月5日 , 李某新申请登记注册了休闲垂钓农庄 , 以其承包的鱼塘作为经营场所 , 主要经营范围为休闲垂钓、水产养殖加工及销售等 。 在国网公司巡查中发现该休闲农庄的经营休闲垂钓的情况 , 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要求李某的鱼塘不可经营垂钓项目 。
李某以国网公司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 , 架设高压线路导致无法经营垂钓项目为由 , 起诉要求国网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 。
法院一、二审均审理认为原承包合同中规定以渔业生产经营为限定 , 并未有垂钓的用途许可 , 而且在国网公司已经完成架线工作两年后 , 且已树立“禁止垂钓”的警示标牌后 , 李某仍申请休闲垂钓的经营范围 。 法院认为 , 李某应当预见新增垂钓项目不可行 , 仍增加经营垂钓项目 。 李某主张的损失是应当预见的新增经营项目的扩大损失 , 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那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相邻权还是地役权 , 同时 , 空中架线是否已经侵害了李某的利益呢?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 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 , 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
因国网公司电线从李某鱼塘上空穿越而产生的纠纷 , 并非利用李某的土地架设高压线或是建设塔架 , 并且双方并未签订地役权合同 , 因此 , 不涉及地役权 , 而是相邻关系纠纷 。
关于国网公司是否侵犯了李某所承包鱼塘所享有的权利问题 。 国网公司架设高压线及铁塔为公用事业需要 , 并办理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 且在鱼塘边树立了 “禁止垂钓”的标牌 , 而李某是在国网公司竣工后两年才注册成立休闲垂钓农庄 , 增加了垂钓的经营项目 , 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承包涉案鱼塘后一直在经营垂钓的项目 , 因此 ,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
其实 , 本案中如果李某是在国网公司架线前已经申请并经营了垂钓的经营范围 , 那么在很大的层面 , 国网公司应对架设高压线而对李某的利益产生侵害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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