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公司|“猴姑”约等于“猴头菇”“猴姑案”二审改判,大反转

“猴姑”“猴头菇”傻傻分不清楚?随着江中猴姑饼干的名气攀升,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连同包装、广告语都极度相似的山寨产品。
 江中公司|“猴姑”约等于“猴头菇”“猴姑案”二审改判,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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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纷纷入市,真假“猴姑”饼干的侵权官司频发,难道“猴姑”约等于“猴头菇”?
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针对多起制售带有“猴姑”“猴头菇”等文字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先后获赔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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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姑”商标作为江中公司的主打产品的核心商标,也招致多家企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猴姑”商标怎么就频频引发争议呢?
江中集团申请注册的第13055691号“猴姑”(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成为纠纷“靶子”,多次被提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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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诉争商标是江中公司在2013年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糕点、饼干等第30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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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波某食品公司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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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案二审有果: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及宁波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商评委裁定。
这并不是两家公司首次因“猴姑”商标掐架,2017年,江中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宁波公司,法院一审判决宁波公司赔偿江中公司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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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此次宁波公司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案,原商评委认为,宁波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维持江中公司“猴姑”商标。
宁波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认定“猴姑”商标无效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中公司在二审诉称:“猴姑”的寓意为“猴子姑娘”,属于江中公司独创的臆想词;江中公司相关商品的原料中确实含有猴头菇菌,未欺骗消费者不具欺骗性。
 江中公司|“猴姑”约等于“猴头菇”“猴姑案”二审改判,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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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
公众并未形成“猴姑”与“猴头菇”两者对应关系,且“姑”“菇”两者字形、含义并不相同,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诉争商标“猴姑”亦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
此外江中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显著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场商标纠纷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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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商标名称时,除了要考虑到商标文字图形的创意外,还要对专属商标显著性加以考虑。
即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显著性时要注意商标“便于识别”。
一方面公众看到某件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另一方面公众意识到某一标志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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