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文章插图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文章插图
▲曾侯乙墓出土犀皮甲我们首先要看一下是不是所有朝代都禁盔甲,其实中国古代一般主要管制的都是铁甲,在铁甲还未出现时的春秋战国时期,盔甲并未管制,甚至还可以交盔甲来当做罚款,比如《秦律十八種》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旬,赀一甲。”这里就规定如果征发徭役,没有去的人,需要交两副铠甲作为惩罚,迟到三天到五天内要被斥责,迟到六天需要交一面盾牌作为惩罚,迟到十天需要交一副铠甲作为惩罚。这里就能看出在秦代,首先盔甲并非管制物品。当然,也有说法是交相当于铠甲或盾牌价值的罚款。这大概与当时的情况有关,青铜盔甲过于沉重,并不适合做盔甲,顶多做个头盔,全身青铜甲我国并无出土。所以当时主要是皮甲,而先秦时期的皮革并非养殖业产出,而是主要靠狩猎获得。当时最流行的是犀皮甲,犀牛直到现在也没有人工养殖,因为生长周期过长,繁殖率也不高,养殖并不划算。所以在生产力低下的先秦时期,更加不可能养殖犀牛。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文章插图
如果靠狩猎获得皮革来制作盔甲,这显然是很难禁止的。当时生产力低下,还需要靠狩猎来获得一部分的食物,你不能禁止人民狩猎。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禁止人民狩猎怕是要饿死人,人民就该造反了。所以盔甲没法禁止,只能靠法律罚没来补充。这里稍微偏个题,我们所知道的陈胜吴广起义,根据司马迁的《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十八》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起因是因为误期,按照法律要被斩首,所以才被迫起义。然而现在出土的秦律中失期十天才罚一副铠甲,并没有传说中的秦法严苛动不动就斩首。相比之下,西汉司马迁的记录贬低前朝的可能性就更大了,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大概并非因为失期才被迫起义。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文章插图
而到了汉代,周亚夫就因为儿子购买铠甲被控告谋反,最终抗议绝食而死。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五胡乱华比较混乱,并没有相关记载。到了唐代就有了相关规定,《唐律疏议》规定私藏“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但是唐代有府兵制度,府兵需要自备盔甲,所以士兵家里有一副盔甲应该是不算私藏,这里应该主要针对的是平民。而唐末五代十国时期,不仅仅是铁甲了,就连牛皮牛角牛筋都进行管制。《宋元明经济史稿》记载:“五代时以牛革筋角为制造衣甲军器所需要,皆严禁出境。农民牛死,非经官验视,不得解剥,其革筋角皆输于官。”而宋代则沿用了唐律。所以网上“一甲顶三弩,三甲进地府”指的是唐宋时期。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文章插图
▲明代盔甲元代管控最为严格,《元律》规定:“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只要私藏一副盔甲就会被处死。明代也规定:“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在古代,八十大棍想把人打死很容易,不想被打死就得贿赂衙役求打的轻一点。所以八十大棍这个刑罚严格来说足以打死人,一点都不轻。清代沿用此条规定。
 狩猎|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百副盔甲陪葬的周亚夫绝食而死冤不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