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宋夏金|新传统的形成:宋代城市社会救助的特点( 二 )


从救助活动形态来看 , 城市民间救助主要有街区救助和同业救助两种类型 。街区救助是在一定街区范围内的救助活动 , 其特点是救助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救助活动的开放性 。如时人龚明之《中吴纪闻》记载 , 北宋后期苏州城巨富朱冲常广施钱财以济街区贫疾之人 , “每遇春夏之交 , 即出钱米药物 , 募医官数人 , 巡门问贫者之疾 , 从而赒之” 。周密《武林旧事》也说 , 南宋临安城的工商富室往往对所在街区的贫乏之人“随时有所资给” 。同业救助是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互助 , 属于有组织的救助活动 。南宋人刘宰所说的建康府“行院”组织 , 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他具体解释说:“且如有卖炊饼者 , 自别处来 , 未有地与资 , 而一卖饼诸家便与借市 , 某送炊具 , 某贷面料 , 百需皆裕 , 谓之护引行院 , 无一毫私心 。”
从救助活动内容来看 , 城市民间救助主要是对贫乏困顿之人的饥寒救济 , 以帮助他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有关史籍记载 , 南宋临安城里的不少富室“多是恤孤念苦 , 敬老怜贫” , 对于贫户穷民 , 或是“以钱物周给 , 助其生理” , 或是“散以棉被絮袄与贫丐者 , 使暖其体” 。在部分城市 , 由大家富室轮流救济 , 形成连续性的常规活动 。文天祥谈到家乡江西吉州庐陵一带富室救济活动时说 , 其所居街里居民千余家 , 富室“常年家中散米” , 各家“以次接续赈粜” , 连续不断 。
辽宋夏金|新传统的形成:宋代城市社会救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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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统的形成:宋代城市社会救助的特点
从表面上看 , 宋代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不过是官方主导、官民结合的传统救助模式由乡村向城市的移植 。但实际上 , 城市和乡村对社会救助有着不同的需求 , 城市救助活动既有别于此前历史上的传统形态 , 也与乡村民间救助存在很大的差异 。
相对于传统荒政和民间宗族互助 , 宋代城市社会救助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救助对象的开放性和广泛性 。救助活动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灾荒民众和本族成员 , 而是面向广大普通贫乏居民、老弱病残之人、鳏寡孤独者、流浪乞丐 , 以及生活困难的官宦士人、皇室宗亲等 , 涉及城市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群体 。这实际上打破了长期以来广为流行的“尊卑有别”“上下有序”的等级观念 , 使得救助活动开始由“恩赐”性质转向人们普遍享有的社会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 , 这是城市居民发展壮大所引发的超越贵贱等级关系的意识觉醒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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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救助活动的日常性和系统性 。救助重点不再停留于临时性的赈灾救荒 , 而是转移到日常生活救济 。虽然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加部分原因是灾荒所致 , 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经营活动的失败 。赈灾救荒并不是城市社会救助的重点 , 而日常性的生活救助实际上是调节社会关系、缓和贫富对立、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方式 。与此相联系 , 救助内容也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饥寒救济 , 而是扩大到养老、育幼、恤残、助医、防暑、助葬等诸多方面 , 涉及不同贫困群体生存和生活的各个层面 。
三是救助行为的组织性和规范性 。宋朝官方不仅先后创建一系列专门性的城市救助机构 , 而且围绕各种救助活动和行为标准颁布了诸多专门性法令和法规 , 如救助赤贫者有居养令 , 安置流浪人员有乞丐法 , 开展疾病救助有安济令 , 资助贫民养育子女有助民举子法 , 收养遗弃婴儿有慈幼法等 。这些法令法规对于救助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 , 以及经费来源、日常管理等 , 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间救助活动虽不及官方的系统 , 但也呈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和有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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