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同伙有功,许昌一涉恶集团主犯获从轻处罚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张棣 胡晓华
同富贵时 , 黑恶势力成员间是好兄弟;共患难时 , 这份兄弟情义就不见得牢靠了 。 11月12日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集团漏犯案件 , 主犯王某军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具有立功情节 , 获法院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8人团伙高利放贷 , 暴力索债
王某军系周某春等8人涉恶集团案的漏犯 。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1年以来 , 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玲、李某克共同出资 , 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 , 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 , 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 , 姚某玲、李某克、刘某为骨干成员 , 王某军、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 , 到借款人单位、家中 , 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 , 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 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 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
检举同伙有功获从轻处罚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一人犯数罪 , 应数罪并罚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应认定为主犯 。
王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王某军提供重要线索 ,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具有立功情节 , 并退出违法所得 , 认罪认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据此 , 魏都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
同伙最高被判9年
8月31日 , 魏都区法院曾对该8人涉恶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克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玲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根据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依法判处三年零三个月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宣判后 , 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 , 提出上诉 。
【|检举同伙有功 , 许昌一涉恶集团主犯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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