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刑事实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血液检测证据的审查要点(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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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样本盛装容器编号是否为血管上的编号 , 保证血样的同一性;
2、消毒液名称是否为无酒精碘伏或者无醇碘伏 , 如不是 , 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 , 则存在污染可能 。
如某检察机关在对张某涉嫌醉驾危险驾驶案进行审查时间 , 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对血液中的乙醇鉴定意见有无影响” , 从而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作出不起诉决定 。
案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终346号认为: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 违反国家标准 , 不符合法定程序 , 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3、血液提取量通常为2-5毫升 , 填写采血量是否实际?有无随意填写?
4、封存方式是否为一次性真空抗凝管 。标准为《真空采血管机子添加剂》(WS|T224-2002)、《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真空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绿色、红色、粉红色、桔黄色等颜色 , 其中浅绿色管内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 , 俗称抗凝管 , 是酒驾案中最常用的采血管 。
5、交通民警是否两人签字 , 是否一人代签或者辅警代签?
6、医务人员填写部分是否为他人代为填写 , 如为则内容的真实性可合理怀疑 。
(二)血样提取是否合法合规
1、提取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
2、是否当场封装?血液装入密封袋 , 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 , 血样用途 , 封口处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签名 , 被抽血人、抽血人拒绝签名的 , 应当注明 。
案例: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血样未按规定要求封装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 , 延迟送检亦未经过审批 。故对据此作出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 。”
3、有无见证人 , 如无有无注明 。有无通知家属 , 如未通知 , 注明理由是否成立 。
4、血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采集人员是否医生或者法医等专业人员进行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1.2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 ,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
二、血样保存、送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侦查机关是否提供血样保存记录 , 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 , 是否具有保存条件;对于保管条件 , 可要求侦查机关出示相关血样存放场所以及环境温度的证据 。若出现血样没有及时送检或可能腐败的合理怀疑 , 控方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血样的流转、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清晰的证明 , 否则将被视为检材被污染而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
2、是否立即送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验;
3、因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 , 是否按照规范低温保存;(标准为《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4、三日内送检的 , 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送检人员是否为两位办案人员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对送检人员作出明确规定 , 办案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情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 , 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 , 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
6、送检的血液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
三、《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1、有无物理检验说明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 , 鉴定机构应核对材料 , 应当记录检材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包装、保存状况、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 , 收取时间等 。
特别审查该记录与《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是否一致 , 保证血样的同一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第三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 , 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的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合 , 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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