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23岁女子充当“小三”生下双胞胎,却以6.5万卖掉!


时隔一年 , 吴先生夫妇(化名)在异乡的福利院里 , 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外孙 。 迟来的天伦之乐 , 源于女儿一次无情的“出卖” 。
双胞胎|23岁女子充当“小三”生下双胞胎,却以6.5万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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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下的一对双胞胎
吴先生夫妇的女儿小玲(化名)早年从云南省鲁甸县来到慈溪打工 。 2017年 , 23岁的她和年长自己9岁的老乡刘方(化名)在慈溪相识 。 同在异乡打拼的经历 , 让两人有了共同话题 。 尽管当时刘方已结婚生子 , 但两人还是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
2018年年初 , 小玲意外怀孕了 , 但是刘方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庭 。 考虑到自己也没有什么经济能力 , 小玲提出 , 把孩子生下来“送养” , 刘方同意了 。
2018年9月 , 小玲早产生下了一对健康的双胞胎男孩 。 随后经人介绍 , 两个孩子先后分别以4.5万、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家庭 。
就这样 , 这对双胞胎出生不到两星期便相隔两地 。
扫黑除恶意外发现“卖儿”案
2019年5月 , 慈溪市公安局在侦办以刘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过程中 , 意外发现了他和小玲涉嫌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的犯罪线索 。 经过侦查 , 警方于2019年7月成功在安徽、山东解救了这对双胞胎 。
由于当时刘方和小玲因涉嫌犯罪均被羁押在看守所 , 家属又都在云南老家 , 两名男婴暂时被寄养在了慈溪市社会福利院 。
【双胞胎|23岁女子充当“小三”生下双胞胎,却以6.5万卖掉!】经过审理 , 法院认为小玲和刘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伙同他人出卖两个亲生孩子 , 构成拐卖儿童罪 。 最终小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6万元 , 刘方因另有恶势力犯罪行为 , 最终数罪并罚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5.5万元 。 中间介绍人被另案处理中 。
外祖父母争取监护权
法院:支持!
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 , 吴先生夫妇这才得知了女儿在慈溪的境遇和所作所为 。 夫妻俩日夜兼程从云南赶到了慈溪 , 一番辗转奔波 , 终于在福利院见到了一对外孙 。 看着年幼的孩子 , 想着身陷囹圄的女儿 , 夫妻俩百感交集 , 忍不住叹气 。
办理完手续 , 吴先生夫妇将孩子从福利院带回了云南老家抚养 , 悉心照料 。 虽然小玲和刘方已被定罪判刑 , 但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并未丧失 , 两个孩子将来上学、就医等恐多有不便 。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 , 对女儿失望的吴先生向慈溪市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 要求撤销刘方和女儿小玲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 并诉请法院指定自己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
吴先生表示 , 自己虽然经济条件有限 , 但收入比较稳定 , 身体也还算硬朗 , 能够照顾孩子的生活 , 给他们陪伴和呵护 。 小玲和刘方作为监护人全然不顾半点亲情 , 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先后出卖 , 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 如果继续由二人担任两孩子的监护人 , 会严重危害他们的人身安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玲和刘方作为孩子的父母 , 理应保护子女的人身及身体健康 , 而二人却将亲生子女先后出卖 , 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 , 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 影响极其恶劣 , 不宜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 作为外祖父的吴先生现在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 , 有条件有能力行使监护权 , 也愿意担任监护人 , 小玲和刘方也同意由吴先生担任监护人 , 故对吴先生的申请予以准许 。
撤销小玲和刘方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资格 , 指定由吴先生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
法官说法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 , 在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原则性规定 。 2014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具体适用规则 。 这是国家保护未成人的一项重要制度 。
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 , 更是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修改和补充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 , 进一步构筑起应对监护侵害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
当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 却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 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 , 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 在这种情况下 , 为了给孩子正常、良好的生活环境 , 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 并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发展原则 , 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 。
当然 ,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 , 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 , 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仍旧要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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