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险企分支开设拟挂钩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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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想纵深拓展业务 , 开设分支机构是必然的选择 。 未来 , 监管部门拟将开设分支与动态偿付能力核心指标密切挂钩 , 看看哪些公司目前与开设分支无缘 。
近日 , 银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 就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进行意见征求 , 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11月13日前反馈意见 。
从目前实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看 , 该《办法》是2013年3月由原保监会制定的 , 如今已过去七年时间 , 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完善均需要对以前的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
而银保监会的这次修订工作 , 是基于2020年制定的相关立法计划而进行的具体落地 。 不仅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 同时也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 。
据悉 , 《意见稿》共包含六章四十三条 , 涉及内容包含总则、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改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附则六部分 。 其中 , 不仅有对此前内容的重新“定义” , 还包含新监管环境要求下的“额外填充” 。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升级
偿付能力成重要标尺
从分支机构设立看 , 《意见稿》规定 ,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 也就是说 , 省级分公司的设立与否将决定保险公司第三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度 。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省级分公司 , 则该公司不能在该地设置支公司等 。
当然 , 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 , 需要满足以下九大条件:
○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
○ 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
○ 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
○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 , 内控健全 , 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
○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
○ 有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
○ 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
○ 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
○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尤其是对于偿付能力的要求 , 《意见稿》按照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规定 , “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 而且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 。
在此前的《办法》中 , 对于省级分公司设立条件中关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 而此次《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 , 有了更确切的规定 。
而且 ,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 , 《意见稿》也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20%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
据11月10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 , 截止到二季度末 , 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6%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4%;99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 , 72家被评为B类 , 5家被评为C类 , 1家被评为D类 。 D类公司为中法人寿 。
需要注意的是 , 按照监管今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放管服”要求 , 权力的“下放”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中也得到充分体现:
省级分公司的筹建申请 , 由总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 。 其他分支机构由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向拟设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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