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执行到期债权,应以裁定冻结债权的方式通知履行
执行到期债权 , 应以裁定冻结债权的方式通知履行 , 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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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一、执行到期债务 , 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 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
二、次债务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 , 法定期限内 , 既未履行债务 , 又未提出异议 , 法院有权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 但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 不能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
三、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 , 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的 , 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书 师某、王某与邓某、天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因邓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向邓某的债务人天宇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要求天宇公司15日内将欠邓某的300万元直接向师某、王某履行 , 天宇公司如有异议 , 应在收到履行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否则将强制执行;
二、天宇公司超出15日后 , 提出异议 。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作出(2015)乌中执监字第133号执行裁定 , 追加天宇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天宇公司向新疆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 被驳回;
四、天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6年3月作出的《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提出审计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及后续】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 , 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异议裁定及新疆高院复议裁定;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级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二、乌鲁木齐中级法院重审后 , 作出(2017)新01执异6号执行裁定 , 驳回天宇公司异议;
三、天宇公司申请复议 , 新疆高级法院作出(2018)新执复37号执行裁定 , 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裁定 , 发回重审;
四、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作出(2019)新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 , 再次驳回天宇公司异议;
五、新疆高级法院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2015)乌中执监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和(2019)新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争议焦点一】
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 违反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 , 天宇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 , 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债务 , 又未提出异议 , 乌鲁木齐中院有权裁定对天宇公司强制执行 , 但不能追加天宇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
【争议焦点二】
次债务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应当如何救济 。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认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 因此 , 第三人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后 , 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体审查” 。 故 , 天宇公司与邓先友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 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 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 , 天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
【实务分析】
一、收集被执行人的债权线索 , 有助于债权的实现 。
对于未到期债权 , 可采取冻结措施 , 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的规定予以执行 。 (《执行案件规范》633条);
对于到期债权 , 收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线索后 , 法院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 通知该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 该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 未履行义务的 , 法院可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若次债务人提出实体的异议 , 法院不予执行后 , 申请执行人应提起代位权诉讼 , 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
二、关于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的处理 。
【法制|执行到期债权,应以裁定冻结债权的方式通知履行】对于该问题 , 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救济的途径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中要求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作实体审查 , 也未给予明确的实际操作指引 。 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在执行程序中提请执行裁判机构进行审查 , 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 有的法院则不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作实体审查 , 要求当事人另行救济 。
(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 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 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 , 当事人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
案例:(2020)新执复23号师某、王某与邓某、天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关于天宇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认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 因此 , 第三人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后 , 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体审查” 。 故 , 天宇公司与邓某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 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 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 , 天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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