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看点|店招坠落砸伤行人 三被告赔偿29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店招坠落砸伤行人 三被告赔偿29万元
【城事看点|店招坠落砸伤行人 三被告赔偿29万元】
城事看点|店招坠落砸伤行人 三被告赔偿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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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街上过 , 祸从天上落 。 一家药店的店招突然坠落 , 将从下面经过的一名12岁男孩砸伤致残 。 伤者状告店方索赔33万元 。 日前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 由药店老板和该药店、药店所属总店共同赔偿伤者29万余元 。
飞来横祸 店招掉下砸伤小男孩 2019年6月下旬 ,南部县城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独资投资人、80后女子周某雇请中年男子雍某装修门店 ,并悬挂店招 。 7月9日下午3时15分许 , 一名12岁男孩张某从这家药店的店招下面经过时 ,该店店招突然坠落 , 将张某砸伤 。 事后 , 张某在南部和南充多家医院就诊 , 先后花掉医药费3万余元 。
2019年11月27日 , 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左侧股骨颈骨折、 左侧肱骨踝骨折等损伤 ,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 。
对簿公堂 起诉索赔33万余元 2020年初 , 受伤男孩的父母以张某的名义 ,将周某及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芝林大药房告上南部县法院 , 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35863.20元 。诉讼中 , 应被告周某的申请 , 法院依法追加装修工雍某为被告 。
法庭上 , 张某诉称 , 他在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门外街道上正常行走 ,该店的店招坠落将其砸伤 ,导致其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伤残 , 对方应担责 。
被告周某和南部县芝林大药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认为 , 他们依法不应对原告张某承担任何责任 ,应由被告雍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与雍某形成承揽关系 , 雍某自备材料、人工、工具和技术独自承揽作业 。 事发当天 , 雍某仅完成了店招的木质框架 , 而且室内正在施工 ,尚未完成承揽任务 ,造成张某受伤致残的根本原因是雍某粗心大意、 忽视工程质量、 店招未紧固而在安装后数日就突然脱落所致 。雍某作为承揽人 ,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和药店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 , 不应担责 。
被告雍某反驳称 ,店招悬挂后 ,在事故发生半个月之前已经交给周某验收了 ,他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
以法维权 伤者获赔29万多元 南部法院认为 , 案涉店招系公共场所的悬挂物 ,在事发前10余天已悬挂于药店上方 。 事发时 , 雍某的承揽活动已暂告结束 。
周某系该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 , 对悬挂于公共场所的案涉店招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预估不足、发现不及时、管理及整改措施不到位 , 周某及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作为案涉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 ,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 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系芝林大药房的分支机构 , 独资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 , 故芝林大药房也应担责 。周某与雍某系承揽关系 , 周某可在向张某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 , 再另行向她所自认的责任人雍某追诉偿还 。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南部县芝林大药房共同赔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1356.91元 。一审判决后 , 周某等3被告不服 , 上诉至南充中院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采访人员 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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