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说明3》中对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说得也不明确啊

由于是婚前买房,我觉得这个问题要把前提理得更清楚一些才可以解释清楚。房产证写女方一人名字的情况,由于是男方婚前购买,这里可能有三种情形:男方赠与该房产给女方;男方借女方名买房;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相当于附条件赠与)。如果证据确切表明是男方赠与女方,如果没有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那么女方有生效的合同,又有登记,取得该房产无疑,应该算是女方婚前财产。如果证据表明是借名买房,比如男方由于限购没有买房资格而借用女方名义,该房产应当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这两种关于婚前财产的判定实际上不需要引用婚姻法,甚至可以抛开婚姻关系来认定,所以婚姻法解释中当然也不会有明确的解释。如果是第三种情况,该房产是彩礼,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来判断是否该返还彩礼。另外请题主注意下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管婚前婚后有效的赠与都应该是能得到承认的,虽然我见过一个混账判决不承认,但是那毕竟是少数。我觉得对婚前的房子,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登记到谁的名下相当于是双方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网友的回复
没有证据能证明房子有女方的付出的情况下,应该会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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