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zuo no die!“福壽園”终于把自己作死了! ..( 二 )
在时间上 , 郝梦磊的“福寿安”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注册 , “福寿福”于2011年5月14日获得注册 , 而争议商标“福壽園”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9日 , 明显晚“福寿安”、“福寿福”的申请、注册时间 , 自己对该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在文字的含义上 , “福寿安”的“福”表示幸福;“寿”表示长寿;“安”表示安定 , 安稳 。 “福寿安”即表示幸福、长寿、安定 。 “福寿福”即表示长寿是最幸福的事 。 而争议商标“福壽園” , “園”本身无显著性 , 显著部分即为“福寿” 。从呼叫上分析 , 基于相关消费者的识读习惯 , 一般会以首字作为商标的呼叫重点 。 故 , 引证商标1、2的呼叫重点为“福” 。 并且 , 基于中国语言的构词方式与语法 , 争议商标以“福壽園”进行识读 , 其呼叫重点亦为“福” 。从外观上分析 ,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特殊设计 , 其与引证商标1、2在字体上并无明显差别 。综上所述 , 争议商标“福壽園”与引证商标“福寿安”、“福寿福”在含义上基本相同 , 呼叫重点完全相同 , 在实际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 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福壽園”2011年9月9日提出申请注册 , 2014年5月28日取得注册 , 核定使用在第45类火葬、丧葬、殡仪、骨灰安放服务上 。引证商标1“福寿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福壽園” , 核定使用在第45类火葬、丧葬、殡仪服务上 。引证商标2“福寿福”早于争议商标“福壽園”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 , 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子、寿衣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1、2均为郝梦磊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是否构成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 ,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葬、丧葬、殡仪、骨灰安放服务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火葬、丧葬、殡仪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 , 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 争议商标“福壽園”与引证商标1“福寿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 已构成近似商标 。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 , 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 因此 ,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2019年10月10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裁定后 , 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裁定 , 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 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5月9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 认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作出程序合法 。 原告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驳回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正是:欺人太甚瞎胡闹 ,几次三番撤商标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不作不死死翘翘 。(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