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强|四川广安17岁少年救人溺亡,父亲奔波7年为他认定见义勇为( 二 )
2018年7月9日 , 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 , 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 , 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 , 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 。 经六届广安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 , 广安区政府作出决定 , 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
黄利强没有就此停下脚步 , 2019年 , 第二次将区政府起诉到广安市中院 , 但又败诉了 。
转机:省高院审理认为 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黄利强知道 , 如果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 , 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 。 为此 , 他曾多次寻找柏某 , 但因其居家前往外地 , 始终没有音讯 。
事发后柏某除了在空间中发布日志正名黄磊救人行为 , 她还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 , 除了第一次因工作人员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材料不慎丢失外 。 第二次、第三次调查时 , 柏某都曾陈述:“我从旁边下去 , 一下就把我淹到了 , 觉得自己已经无能为力了 , 在水下我感觉黄磊用一只手推了一下我后腰部 。 ”“我当时下水后 , 一会儿沉下去 , 一会儿浮上来 , 我当时只想着自己要活下来 , 感觉到有人推了我一下 , 我才从水中脱险” 。
带着手头的证据 , 黄利强再一次上诉 , 走进省高院的大门 。
四川省高院在第二次审理此案时 , 发现柏某第一时间、第一次调查询问材料 , 石笋镇人民政府已遗失 。 法院审理认为 , 尽管柏某第二次调查时陈述黄磊因洗脚先落水 , 但其后的QQ日志、电视台采访以及第三次调查时 , 对落水情况的陈述更具有可信性 , 即“刘某先落水 , 黄磊下水对刘某实施救助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
焦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 同伴溺水后没有施救的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溺水事故中 , 黄磊是否有特定义务实施保护救助行为 , 以及黄磊是否对刘某或柏某实施了保护救助行为 。
法院认为 , 黄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保护救助的法定职责 , 并不因相伴出行而负有相应溺水施救的法定义务 。
同时 ,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 , 其并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 , 因此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
法院认为 , 根据唯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 , 在全面充分调查基础上 ,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
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认定少年救人溺亡系见义勇为
10月19日 , 四川省高院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 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 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定 , 应当认定黄磊对刘某、柏某实施了救助行为 。
遂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作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错误 , 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
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
时间轴
2013年8月18日
17岁少年黄磊和同伴溺亡 。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击者柏某网络上发表日志 , 称黄磊溺亡系救人 。
2014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 , 对黄磊、刘某溺水死亡事件进行核查 。
2014年4月11日
柏某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当时是刘某不慎落水 , 黄磊便跳入水中救人 , 两人因都不会游泳溺亡 。
2014年8月10日
广安区公安分局向广安区综治办提交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 。
2016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 认定黄磊溺亡事件属于意外 , 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 黄利强对此不服 , 起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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