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辽宁丹东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中新网沈阳10月29日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9日发布消息 , 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于刚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据了解 , 今年9月12日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刚等1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 , 主犯于刚犯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 与前罪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 ,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 宣判后 , 部分被告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
被告人于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被告人于刚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 , 利用其恶名及社会影响力笼络成员 , 并以春祥财务公司艺泰电玩城等地作为成员据点和依托 , 逐步形成以于刚为首要分子 , 以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为重要成员 , 以杨某宝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2011年至2013年间 , 该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社会秩序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该犯罪集团实施的部分犯罪事实已于2016年6月由辽宁高院予以认定 。 后经再次侦查 , 查明被告人于刚等人仍有部分遗漏犯罪及违法事实 。
辽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 于刚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 , 随意殴打他人 , 致一人轻伤 , 情节恶劣;为赌博提供场所 , 组织赌博 , 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强奸妇女;指使他人入户抢劫财物;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互相进行殴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 , 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致二人重伤 ,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 均应依法处罚 。 于刚犯有数罪 , 依法应数罪并罚 , 并与其前罪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 。 于刚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依法应对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 经过对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综合评判 , 所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均不予采纳 。 原判根据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中国新闻网|辽宁丹东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王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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