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房管局为啥把我的房产证撤销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周广现
核心提示:“按照法律规定 , 未经法定程序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 但郏县房产管理局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 , 不吭不哈的就把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了 , 直到2019年6月 , 在一起诉讼中 , 我才知道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0月就被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了 , 该局这样做对吗?”10月23日早上 , 在郏县人民法院门前 , 读者吴先生一脸疑问 。
由于不服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决定 , 2020年8月 , 吴先生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 。 10月23日上午 , 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庭审中 , 双方就该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 庭审结束后 ,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郏县房管局为啥把我的房产证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8个多月后 , 当事人才“意外知晓”
“郏县房产管理局悄悄地把我的房产证撤销 , 连给我申辩的机会都不给 , 行政机关能这样做事?”吴先生说 , 他1990年开始在郏县县城工作和生活 , 并于2001年从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社区居委会第11村民小组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 当年 , 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层楼 , 2010年8月10日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 2011年11月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
吴先生说 , 2018年9月28日 , 郏县县政府张贴通告称 , 为加快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度 , 依法对他所居住的片区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 。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政府部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 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 , 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但郏县有关部门在征收他家的土地使用权时 , 并没有照此规定执行 , 对于货币补偿部分 , 当时只给一半 , 另一半几年以后再给 , 由于两个儿子都该结婚了 , 急需用钱 , 他不同意只给一半补偿款的做法 , 就没签订补偿协议 。 采访人员对其他被拆迁户的采访也印证了 , 该片域被拆迁户补偿款到目前为止只给了一半的说法 。
“但令我没想到的是 , 2018年11月30日 , 郏县住建局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我的3层楼强制拆除 。 ”吴先生说 , 他不服郏县住建局的强拆行为 , 2019年5月 , 他将郏县县政府和郏县住建局告上法庭 , 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两被告强拆他房屋的行为违法 , 2019年6月25日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在庭审中 , 他才知道郏县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0月就将他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 , 在此之前 , 他对此“一无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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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服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他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 2020年8月 , 他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该法院确认郏县房产管理局的这一行为无效 。
诉讼时效、撤销是否有法律依据 , 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10月23日的庭审 , 郏县房产管理局局长王青见并没有出庭应诉 , 该局的一位副书记和一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 出庭应诉的还有一位律师 。
庭审中 , 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认为 , 2019年6月 , 吴先生就知道他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而吴先生今年8月才提起行政诉讼 , 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
对此 ,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 , 2018年10月 , 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 该撤销决定书至今都没有送达吴先生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 如果没有送达法律文书 , 起诉期限应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另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诉讼时效应推延至疫情结束后的6个月 , 因此 ,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截止到2020年12月底 。
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没有拿出把撤销吴先生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吴先生的证据 , 其中一位代理人说 , 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局把法律文书送达给了有关拆迁人员 。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 《行政诉讼法》规定 , 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之一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 , 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 或者邮寄送达 。 并且 ,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 , 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目前为止 , 郏县房产管理局并没有走这些法定程序 。 根据该《条例》规定 ,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 据此 , 郏县房管局撤销吴先生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依法不生效 。
不过 , 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认为 , 该案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并不适用《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 。 而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郏县房产管理局依据住建部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撤销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也必须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
庭审中 , 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说 , 吴先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确实是该局为其办理的 , 但该局2018年10月发现 , 吴先生在办证时向该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地籍档案 , 存在隐瞒真实情况 , 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 , 该局遂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的规定 , 撤销了吴先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
对此 ,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 , 吴先生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地籍档案 , 这是有关部门未妥善保管档案的表现 , 并不能否认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 。 另外 ,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 只有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 , 房屋登记机构才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 。 但截止到目前 , 没有上述机构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证明吴先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情况 , 所以 , 郏县房产管理局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认定吴先生非法获取房屋登记 , 该局撤销吴先生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
庭审结束后 ,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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