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谩骂“宵小之辈”,相互“掐架”,那些律师和委托人相爱相杀的故事
近日 ,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林维清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称委托人为“宵小之辈”“邪恶之徒” , 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
10月18日 , 杭州律协回应 , 称会根据相关规定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 10月20日 , 据媒体报道 , 林维清所在的律所称 , 该份《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 , 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 , 后续律师会对此事作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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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让许多人重新审视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 本该是一方寻求帮助 , 一方提供辩护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而有时双方却在矛盾纠葛中不欢而散 。
律师和委托人有哪些相爱相杀的故事?两者又该如何好好相处?上海法治报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两名资深的合伙人律师 , 来听听他们的看法 。
律师看法:
有损律师形象 , 有违职业道德
针对谩骂委托人为“宵小之辈”这件事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宏伟律师指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林维清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 ,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 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 但从此前网传的辩护词来看 , 显然有悖于法律 , 有损刑事辩护律师的形象 。 ”陈宏伟律师说道 。
【委托人|谩骂“宵小之辈”,相互“掐架”,那些律师和委托人相爱相杀的故事】此外 , 陈宏伟律师还注意到 , 林维清律师在此案中是以援助律师的身份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援助 。 “众所周知 , 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 , 那么林律师的行为 , 很大可能将会对法律援助律师在社会上的口碑造成不良影响 。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刚律师则认为 , 用文言文写成的辩护词 , 如果仅仅是文学作品的一个反面教材 , 可以一笑置之 , 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实例 , 就是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 应该坚决制止和纠正 。
张刚律师援引了美国当代大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一句话:“在我看来 , 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 , 无论被告多么罪大恶极 , 十恶不赦 , 都要站在他的角度 , 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 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权 。 ”他说道 , “无论是接受当事人付费委托 , 还是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 律师都不应该迷失自己 , 应该始终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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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拔弩张 ,
从案例看诉讼中的二者关系
事实上 ,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总是站在同一阵营的盟友 , 拴在一根线上的蚂蚱 。 采访人员查阅发现 , 出于种种原因 , 律师与委托人从“相爱”变为“相杀”的情况曾多次发生 。
作为律师 , 可能会在付出了脑力与汗水的辛苦工作后 , 因遭遇委托人拒绝支付代理费而进行起诉 。 早在2000年 , 河南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 据称 , 这是河南省首例律师起诉委托人的案例 。
陶某某夫妇委托了南阳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处理一起清偿借款的案子 , 官司最终胜诉 , 但在余款执行的过程中 , 陶某某夫妇认为律所代理不力 , 提出解除委托关系 , 遭到律所的拒绝 , 律所遂起诉 。 当律所完成了工作并垫付诉讼费、执行费后 , 非但没有拿到应得的代理费 , 陶某某夫妇反而要求:在扣除此前给到律师的现金后 , 律师还应返还其一万余元 。 最终 ,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陶某某夫妇返还律所欠款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