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王金五诉郑州金水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足额发放安置费案( 二 )
二、《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编号193)依据的《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部分第(三)项第6条:过渡费标准:自实施合村并城工作起至安置房钥匙交于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当月止 , 依据被拆迁人应安置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 。 发放时间为每半年发放一次 。 过渡期限为36个月 , 36个月后安置房未能按期交房的 , 自逾期之月起上述过渡费标准双倍支付 。
三、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关于领取安置房钥匙和过渡费发放截止的《通告》:按照金水区委、区政府及科教园区管委会工作部署 , 金水区徐庄村安置房钥匙分配工作已经启动 , 根据《金水区徐庄村安置房屋分配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 , 村民过渡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 , 安置房装修期时间为3个月(8月份、9月份、10月份) , 装修期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 , 装修期过渡费仍按原范围和标准发放 , 装修期后 , 根据安置房分配面积扣除对应过渡费 。
四、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已及时通知王金五领取安置房钥匙 , 王金五至今未领取安置房钥匙 。
一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编号193)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 该拆迁协议书依据的《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部分第(三)项第6条:过渡费标准:自实施合村并城工作起至安置房钥匙交于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当月止 , 依据被拆迁人应安置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 。 现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已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通知 , 分配安置房钥匙 , 并已及时通知王金五领取安置房钥匙 , 王金五至今未领取安置房钥匙 , 而是向一审法院提出本案诉讼 , 其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判决驳回王金五的诉讼请求 。
上诉请求
上诉人王金五不服一审判决 , 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的《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其在此前案件中提交的《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一致 , 不真实 , 不合法 , 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属认定错误 。
(二)政府停止过渡费发放须具备安置房已竣工验收的条件 , 而被上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没有竣工验收时间 , 且在此前上诉人起诉过渡费案件中也提及房屋竣工验收的问题 , 被上诉人均未能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说明被上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近期形成的 ,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至2020年3月之前的过渡费合法有据 。 一审回避被上诉人下属单位发布通告时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客观事实 , 致使判决错误 。
(三)本案争议的部分问题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929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事项一致;本案一审裁判应受上述判决的羁束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拆迁过渡费104025.6元;被上诉人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赔偿上诉人损失直至拆迁过渡费支付完毕为止;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答辩称 , 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已经结束 , 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的过渡费 , 安置房钥匙也已经交付给上诉人所在村组 , 并已及时通知上诉人领取安置房钥匙 , 自2019年7月31日起过渡费停止发放 。 上诉人不领取安置房钥匙仍要求被上诉人继续支付过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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