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王金五诉郑州金水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足额发放安置费案
河南高院:竣工验收意见表虽没有载明验收时间 , 但不能按区政府与王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认定案涉工程不符合竣工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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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案涉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 , 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城镇化建设 , 改革落后农村面貌 , 改善辖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 建设新农村社区的改革举措 。 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安置房建设及过渡费发放 , 不是严格的法律行为 , 而是一种政策性行为 , 一般应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 。
案涉安置房建设工程五大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虽然没有载明验收时间 , 但不能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金五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认定案涉工程不符合竣工质量标准 , 在其他村民都积极领取安置房钥匙并部分入住的前提下 , 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也及时通知王金五领取安置房钥匙 , 王金五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为由 , 拒绝领取安置房钥匙的理由不能成立 。 由于过渡费的发放目的主要是保障被拆迁人在原房屋拆除后至回迁期间必要的租房费用 , 在政府已经提供安置房 , 达到回迁条件的情况下 , 王金五诉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继续发放过渡安置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五 , 男 , 汉族 , 1970年*月*日出生 , 住郑州市金水区 。
委托代理人赵书保 ,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
法定代表人魏东 , 区长 。
委托代理人侯颖辉 , 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张杰 , 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王金五因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足额发放过渡安置费一案 , 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267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王金五一审诉讼请求:2014年3月27日 , 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王金五签订《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 , 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指挥部向王金五支付过渡费 , 每半年的过渡费为52,012.8元;过渡期限为36个月 , 若超过过渡期限 , 自逾期之月按王金五原领取标准的双倍支付过渡费 , 即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36个月)的过渡费为每半年52,012.8元 , 2017年3月27日之后的过渡费为每半年104,025.6元 。 现指挥部拖欠王金五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过渡费104,025.6元 。
指挥部的行为 , 已违反了拆迁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 严重侵犯了王金五的财产权益 。 因指挥部系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机构 , 现王金五起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要求支付拆迁过渡费 , 合法有据 。 1.依法判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支付王金五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拆迁过渡费104,025.6元;2.依法判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赔偿王金五损失直至拆迁过渡费支付完毕为止;3.依法判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一、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与王金五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了案涉《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编号193) , 该协议约定如下:为保证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水区徐庄村合村并城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 , 结合实际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依法的基础上 , 经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 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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