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人上诉求死刑 二审维持死缓( 二 )

原判认定 , 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 。 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卢仕兵系初犯 , 认罪悔罪态度好 , 望从轻处罚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 , 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自制炸弹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 , 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 , 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 , 公交车严重受损 ,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

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 , 不立即执行 , 量刑适当 。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 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 , 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 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 , 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

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人上诉求死刑 二审维持死缓。

编辑 彭启航

来源:四川在线

资讯:原始标题:二审判了!乐山夹江“12.5”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人卢仕兵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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