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商业银行法》将迎第三次大修: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要改这八个方面

_本文原题为 《商业银行法》将迎第三次大修: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 , 要改这八个方面
《商业银行法》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
10月16日 , 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 《修改建议稿》内容明确 , 将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 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 , 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
央行表示 ,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 , 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 , 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 , 亟待全面修订 。
值得注意的是 , 由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 , 亟需进一步完善 , 此次修订还将加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 。
修改哪些内容?
此次《修改建议稿》共11章127条 , 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 , 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内容主要在8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 , 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 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
值得注意的是 , 《修改建议稿》明确完善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 。 《修改建议稿》称 ,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 , 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未经批准 , 不得跨区域展业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可接受的存款类型和金额、客户群体的类别和规模等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
同时 , 《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 , 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
《修改建议稿》规定 ,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的 ,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另外 , 值得注意的是 , 《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规定 , 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 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
在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方面 , 《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参考国际准则 , 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 , 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 规范处置程序 , 严格处置条件 , 完善职能分工 。
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
近十余年来 , 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 , 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规模持续壮大 , 业务范围逐步扩展 , 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 , 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
央行表示 , 修改《商业银行法》一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 二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 , 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五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 ,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
央行认为 , 为落实“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的要求 , 亟需从制度层面引导商业银行找准定位 , 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 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
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近日发布研报认为 , 三季度银行业经营业绩将较市场悲观预期有所扭转 , 监管要求有所松动 , 行业营收和盈利增速趋于收敛 。 但受全年处置核销因素影响 , 不同银行间表现有所分化 。 鉴于国内经济表现出较强恢复动力 , 机构投资者配置力量可能改变等因素 , 四季度银行股投资机会将大于风险 , 板块估值有修复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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