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将第三次修订: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出资( 二 )


《修改建议稿》还增设了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 。 如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等 。
不仅如此 , 《修改建议稿》对上述乱象加重了处罚力度 。 对于未按规定如实说明股权结构 , 或者未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的;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 , 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 ,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红和其他收入等措施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银行入股券商仍未开闸
值得一提的是 , 本次《修改建议稿》仍然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 ,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经营业务 , 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 。 虽然表述上和2015年比 , 增加了“未经批准”的表述 , 但其实没有差异 。 而且把禁止性的范围扩展到境外 , 删除了原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限定 。
此前 , 市场传闻“证监会正在计划向两家商业银行发放券商试点牌照”曾引起广泛关注 。 但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次《修改建议稿》依然强调分业经营 , 表明监管层对此谨慎的态度 , 银行入股券商仍然遥遥无期 。 ”一家国有大行北京分行的高管认为 。
在业务经营层面 , 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 , 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 。 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 , 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 《修改建议稿》提到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未经批准 , 不得跨区域展业 。 ”
前述城商行董事长认为:“虽然以前银保监会也发文对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县经营的要求 , 但只针对城区和县域农商行 , 此次将城商行和农商行服务本地的要求上升到商业银行法层面 , 充分体现重视程度 。 ”
《修改建议稿》还明确了商业银行接管的六大条件 。
2019年5月24日 , 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 , 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 , 曾引起广泛关注 。 而实施接管措施是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 此次《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 , 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
进一步明确 , 商业银行出现资产质量持续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资本严重不足 , 经采取纠正措施或者重组仍无法恢复的;其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形 。 以上任意一种情况 ,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持续经营 , 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 并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组织 , 具体实施接管工作 。
近年 , 连续出现银行内部人员盗取客户信息牟利的案件 , 让监管部门更加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 《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 , 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
《修改建议稿》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规定 , 商业银行收集、 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取得本人同意 , 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商业银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 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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