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将第三次修订: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出资


|《商业银行法》将第三次修订: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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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采访人员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 , 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 。 如今 , 《商业银行法》将进行第3次修订 。
10月16日,人民银行网站消息 , 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华夏时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 , 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 , 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近十余年来 , 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 , 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规模持续壮大 , 业务范围逐步扩展 , 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 , 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 现行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 , 亟待全面修订 。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
此外 ,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 。 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 亟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 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 , 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
引人关注的是 , 《修改建议稿》中增设股东义务与禁止行为 , 对股东的资质和进入等从立法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 。 不过 , 备受期待的银行入股券商仍未开闸 。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法》将第三次修订: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出资】在《修改建议稿》中 ,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 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 , 参考国际经验 , 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 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 。 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 , 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 。 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 , 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 。
引人关注的是 , 《修改建议稿》中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中多次提到了银行股东的问题 。 “股东质量的高低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 ”河北一家城商行董事长对采访人员说 。
的确如此 , 一些银行的股东质量亟待提高 。
4月3日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新闻发布会 ,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介绍 , 最近查处的个别机构中 , 董事长司机居然是机构大股东 。 还有可能是山里的某个农民 , 哪个农民也不知道 , 用的是假身份证 , 注册持有机构股权 。 甚至还有保姆是某个机构大股东 。
而四川一家城商行银行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 , 涉事股东入股资金来自贷款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在股东资金来源方面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需“家底殷实” 。 《办法》第十条规定 ,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 , 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实 , 违规利用信贷资金入股银行成为股东并非个案 。 吉林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 , 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编造虚假企业财务数据等资料 , 从一家农商行骗取数亿元贷款 , 然后用贷款入股这家农商行 , 摇身一变成为银行的大股东 。
此外 , 个别银行的股东将银行的股份悉数质押后 , 又为关联公司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 。 通过质押和贷款获得的资金已经实际超过入股银行的资金 , 这种抽逃资金的做法让银行成为股东的提款机 。 除此之外 , 有些银行的股东由于自身经营的问题 , 陷入民间借贷纠纷而成为“老赖” , 但在银行还行使着股东的权利 。
一些银行股权混乱和问题股东等已经成为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的阻碍 。
对此 ,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 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中 , 此次修订新增“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条 。 禁入情形方面 , 包括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 , 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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