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饭局后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送其回家者被判赔7万 不服将申诉
江西人李伟(化名)参与了朋友刘强(化名)组织的一个饭局 , 饭局中 , 除了李伟因为要开车没有喝 , 其他人都有饮酒 。 饭局结束以后 , 李伟送刘强回家 , 但因为刘强没有告诉他具体的地址 , 他也没有刘强家属的联系方式 。 于是李伟将刘强送到他知道的刘强原住址楼下就驾车离开了 。 后刘强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 刘强的家属将李伟等人起诉到法院 。 今年8月21日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 法院认为李伟放任已饮酒过量的刘强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 , 对刘强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 应承担5%的责任 , 赔偿家属7万余元;其余2名饮酒者并无过错 , 无需承担责任 。 10月13日 , 李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 他对判决结果不服 , 将在近期向法院申诉 。 “因为没有喝酒 , 我主动承担起护送死者回家的义务 , 这本是处于朋友间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 , 但法院却认定我存在过错 , 我觉得这违背公序良俗 。 ”
男子饭局后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家属起诉饭局参与者
今年33岁的李伟是江西赣州人 , 在东莞生活、工作 。 据他介绍 , 他跟刘强是朋友兼客户的关系 。 在出事之前 , 他虽然跟刘强吃过饭 , 但并没有在一起喝过酒 。
2018年5月的一天 , 在给刘强送完货之后 , 刘强邀请李伟一起吃饭 。 饭局一共有5个人 , 李伟因为要开车所以并没有喝酒 , 其他4个人共喝了1250毫升的酒 。 饭局中也没有劝酒行为 。 饭后 , 其他3人各自离开 , 李伟则送刘强回家 。 李伟称 , 当时刘强没有告诉他现在的住址 , 他也没有刘强家属的电话 , 于是他把刘强送到了刘强原来住的地方便离开了 。 此时 , 这个地方距离刘强的工厂还有100多米 。 对于为什么当时没有把人送到工厂里 , 李伟称 , 因为当时工厂已经关门 , 也没有人在工厂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事发当晚21时03分左右 , 刘强给妻子打电话 , 妻子问刘强在哪里 , 但刘强并未告知妻子地址 , 并说如果再问 , 就会把手机摔了 。 之后 , 刘强的妻子听到刘强说了一句“勒死我了” , 后便没有继续说话 , 刘强的妻子于是挂掉电话 。 因刘强一直没有回家 , 刘强的妻子去到工厂附近及饭店找过刘强 , 但没有找到 。
【|男子饭局后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送其回家者被判赔7万 不服将申诉】事发第二天早上7点多 , 刘强的妻子发现医护人员在马路边对一名人员进行抢救 , 走近才发现是刘强 , 此时刘强已经死亡 。 经鉴定 , 死者符合醉酒(酩酊状态)并颈项部长时间受压(颈项部索沟)机械性窒息死亡 , 其中醉酒及颈项部长时间受压与死亡的发生两者兼而有之 , 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现有后果 , 两者作用难以区分主次 , 构成协调作用(同等因果关系) 。
因为认为李伟等参与饭局的人对刘强的身亡有责任 , 刘强的家属将李伟等3名参与饭局的人起诉到法院索赔 , 对另一名参与饭局的人则放弃追究民事责任 。
一审判决:护送者存在过错 承担5%的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 共同饮酒人因饮酒而出现伤亡并引发赔偿 , 应根据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对伤亡人的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定 , 但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 , 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 刘强作为召集人 , 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自己以及受邀请人的损害结果发生 。 刘强的家属没有证据能证明吃饭期间 , 李伟等3人曾对刘强进行劝酒或者强迫其喝酒 , 刘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 , 并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 。 李伟在刘强喝酒后能即使履行护送其回去的义务 , 但由于刘强没有能告诉具体的地址 , 以致他只能送往自己知道的原住址留下 。 刘强本人的行为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 存在重大过失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刘强的妻子也有一定过错 。
对于李伟的责任 , 法院认为 , 李伟在没有核实清楚刘强住址的情况下 , 放任已饮酒过量的刘强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 , 以致事故的发生 , 也存在一定过错 。 鉴于李伟并非本次饭局的组织者 , 在吃饭期间也并未有劝酒行为 , 法院酌定李伟承担5%的责任 , 赔偿刘强家属7万余元 。
对于其余三名共同饮酒人 , 法院认为 , 在自身也有喝酒的情况下 , 当事人应先行保障自己安全才能照顾他人 , 且未喝酒的李伟已表示其护送刘强回家 , 其余饮酒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将申诉
一审宣判以后 , 李伟对判决结果不服 , 上诉到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
李伟认为 , 一审法院在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时遗漏了死者系自缢身亡这一重要事实 , 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结案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来看 , 死者刘强死因系典型的自缢身亡 。 一审法院将他认定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人、侵权赔偿义务人是错误的 , 即便要认定责任 , 也应该判参与饮酒的其他人共同承担 。
李伟说 , 他并没有喝酒 , 当日的酒主要是其他人喝的 , 结果却由唯一不喝酒的他承担赔偿责任 , 这没有法律依据 。 此外 , 因为没有喝酒 , 他主动承担起护送死者回家的义务 , 这本是处于朋友间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 , 但法院却将认定他没有完全尽到护送义务 , 存在过错 , 这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宗旨 。
李伟认为 , 作为死者生前的朋友 , 他对悲剧的发生一直感到悲痛和惋惜 , 也曾对死者家属表示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 但是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看护义务 , 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
但刘强的家属则认为 , 李伟是饭桌上唯一没有喝酒的 , 有承担起护送死者的义务 , 却在没有核实死者住址的情况下 , 将死者独自放在偏僻小路 , 让他自行回家 , 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 存在过错 。 另外 , 死者也不是自缢 , 而是因为生前大量饮酒至醉酒状态后得不到照顾及护送而发生的事件 。 死者在饮酒前并没有表现出任何轻生的行为举止和倾向 , 如果李伟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 , 本案极有可能就不会发生
东莞中院认为 , 公安机关并未对刘强的死亡原因做出具体认定 , 只是在现场勘验报告中分析刘强使用铁链自杀 , 该分析并未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 , 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 , 更多只是一种推断 , 并非正式的鉴定意见 , 只是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 。
李伟本人没有喝酒 , 但在他送刘强回家时是知道刘强有大量饮酒的 , 李伟有义务确保刘强处于安全状态 , 刘强下车的地方虽然在其居住地附近 , 但教委偏僻 , 且为夜间 , 即使刘强能自主下车与打电话 , 也不能表明他处于清醒状态 。 从常理上说 , 李伟为了确保刘强下车后的安全 , 也应该在短时间内打电话给刘强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
东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10月13日 , 李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 他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 , 将向法院申诉 。 他说 , 这件事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了 , 事情发生之后 , 有时候觉得心里挺怕 。 他很少去外面吃饭 , 偶尔遇到饭局 , 完了他还是会送 , 但现在要谨慎很多 , “就是觉得现在不管喝酒还是不喝酒 , 跟别人吃饭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李铁柱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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