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论场丨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才是保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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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远望
据新华社消息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拟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草案规定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的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近年来 ,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 , 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 。 2019年10月 , 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 , 将其抛尸 , 警方通报 , 由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 , 凶手不负刑事责任 , 收容管教三年 , 更让这种呼声达到顶点 。
【|豫论场丨最低刑责年龄下调 , 才是保护“少年的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未满14周岁 ,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 , 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 , 负完全刑事责任 。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是1979年刑法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做出的规定 。 该年龄起点与当时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智发育、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世易时移 ,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发达 , 未成年人教育程度极大提高 , 物质和营养也远非昔日可比 , 现在的孩子无论体能、认知 , 还是行为能力 , 普遍而言都要超过上世纪末同龄孩子 , 如大连案中的蔡某某 , 作案时体重已接近140斤 , 身高170公分以上 。
与时俱进是法律应有的品格 。 法律条文天然具有一定滞后性 , 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局限性 。 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时 , 立法者就要顺应时代 , 修正完善 , 以适应时代需求 , 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流水不腐 , 户枢不蠹”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 , 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 , 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 , 抵制违法犯罪 , 另一方面 , 对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规定 , 胁迫、拉拢、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恶劣行为 , 将起到极大约束作用 。
就法律精神而言 , 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 。 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毕竟只是未成年人中的极小一部分 , 我们既要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更要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不袒护孩子的恶 , 也不纵容孩子的坏” , 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 以刑法手段惩治施害人的同时 , 也能实现安抚被害人和平息民愤的目的 , 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 , 也是对最广泛的更多未成年人的保护 。
也有法律专家指出 , 当下十几岁的孩子身体发育较好 , 但这并不表明其头脑足够清醒 , 认知足够全面 , 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于重刑主义 。 对此 , 草案二审稿有三个关键词: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个别下调 。 这意味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一刀切” , 更不会被滥用 。
当然 , 法律不能解决也不应代替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 纪录片《镜子》中说 , 孩子是家庭的一面镜子 , 而家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 。 “问题孩子”背后 , 往往站着一个“熊家长” , 而“留守”“失学”“单亲”“被欺凌”等现象 , 也是造成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 上世纪80年代轰动一时的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 , 人物不囿于高墙之内 , 和整个社会相呼应 。 它告诉人们:少年犯不是一成不变的 , 感受着真挚的爱 , 就能寻回失去的世界 , 寻回良知与尊严 。 而这份爱 , 需要全社会来温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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