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部|广州一男子深夜强吻女性胸部,还怪对方穿着太性感,判刑了

_本文原题是广州一男子深夜强吻女性胸部 , 还怪对方穿着太性感 , 判刑了
南都讯 采访人员赵青 通讯员文方遒 林怡婷 穿什么样的衣服 , 化什么样的妆容 , 本是女性追求美丽的自由 。 但有个别男性却以女性穿着性感作为猥亵的堂皇理由 。 那么 , 被害人穿着性感能否成为被告人脱罪或刑罚从轻的理由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出说法 。
男子深夜入户强吻女子胸部却称女子穿着性感令其产生错觉
案发时 , 阿磊(男)与小田(女)虽然相识 , 但并非情侣关系 。 2017年11月某日晚上23时许 , 阿磊前往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小田的住处 , 在未征得小田同意的情况下 , 将小田推倒在床上 , 拨开小田的背心 , 强吻胸部 , 小田反抗并咬伤阿磊的右上臂 , 后将阿磊赶出其住处 。 随后 , 小田追至楼下 , 与阿磊发生争执和打斗 , 双方均有受伤 。 小田遂拨打110报警 , 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 后传唤阿磊到派出所 。
经鉴定 , 阿磊、小田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 2018年 ,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指控阿磊犯强制猥亵罪 。 阿磊辩称 , 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无强制行为 , 是小田衣着性感 , 并深夜邀请其前往家中的行为表现让其产生错觉 , 以致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 并不构成犯罪 , 小田是在冤枉他 。
一审被判强制猥亵罪获刑11个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阿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强制猥亵犯罪成立 。 根据小田的陈述、阿磊的供述 , 结合两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案发前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 可证实阿磊与小田在案发前是普通朋友关系并时有联络 , 双方不存在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 , 故可排除小田故意设计陷害阿磊的可能性;在阿磊将小田推倒在床上亲吻其胸部时 , 小田一直处于反抗的状态 , 并咬伤阿磊右上臂 , 将其赶出房间 , 随后又追至楼下与阿磊发生打斗 , 之后马上报警 , 从其一系列行为表现来看 , 足以认定小田是不自愿的 , 阿磊的行为违背了小田的意志 , 依法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
鉴于阿磊在案发后仍有通过微信攻击和辱骂小田 , 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有违背小田意志对其强制猥亵 , 庭审中亦无认错悔过之意 , 不能取得小田的谅解 , 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
一审法院判决:阿磊犯强制猥亵罪 , 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5日 。
判决后 , 阿磊不服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称案发时小田衣着暴露 , 让其误解 , 小田是自愿的等 。 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 ,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庭公开质证 , 查证属实 , 合法有效 。 遂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衣着性感、深夜邀约等行为不具刑法上的可谴责性不能成为被告人脱罪或刑罚从轻的借口
被害人衣着性感能否成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之诱因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文方遒给出说法 , 文方遒法官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在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性犯罪当中 , 被告人经常会以被害妇女衣着性感、行为不检点等作为理由 , 辩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被害人所诱发 , 被害人存在过错 。
【胸部|广州一男子深夜强吻女性胸部,还怪对方穿着太性感,判刑了】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 是指被害人的行为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图 , 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原因 。 被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 民众思想开放程度和社会包容度的提高 , 炎炎夏日妇女衣着清凉等现象也日益常见 。 妇女衣着性感、深夜邀约等是妇女的自主意志和行为自由 , 即使存在生活习惯上的疏忽 , 也不意味着对性自主权的放弃 , 不具有刑法上的可谴责性 。 这种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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