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一部门发文:加强协作配合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 , 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 , 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 。
中新经纬|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一部门发文:加强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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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一部门发文:加强协作配合】截图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 。
《意见》指出 , 要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 , 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 , 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 ,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 在办理遇到阻力 , 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 , 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 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 ,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 。 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 , 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 , 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 , 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
《意见》要求 ,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 ,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 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 , 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 , 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 , 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
《意见》明确 , 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 , 听取行政机关意见 。 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 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 。 经过诉前程序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 《意见》规定了“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的相关内容 。 磋商程序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 , 发送检察建议之前设计的繁简分流程序 , 该程序的适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整改较易的案件得到迅速解决 , 不需要再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案件上 。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指出 ,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必要的调查核实权 , 但行使的范围、方式及程序不够明确 , 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 调查收集证据缺乏手段、保障不足成为制约公益诉讼办案的突出问题 。
针对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 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 食品药品领域专业性强 ,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 鉴定难、鉴定贵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主要障碍之一 , 针对这一问题 , 《意见》提出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 , 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 我们也将在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中不断探索 , 进一步完善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特点的调查取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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