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新生男婴生父,她把宝宝从12楼扔下
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早晨 , 南京鼓楼区建宁路一家快捷酒店楼下的院子内有人发现了一具刚出生男婴的尸体 。 原来 , 该男婴的亲生母亲因认为无力抚养 , 且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 , 竟残忍地将刚在酒店房间内生下的孩子装入塑料袋内致其窒息死亡 , 并于当夜从12楼扔出窗外……
图文无关近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该女子犯故意杀人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快捷酒店生下男婴 , 装入塑料袋当夜扔下楼2019年年初 , 36岁的王兰与朱小斌发生了几次婚外两性关系 。 发现自己怀孕后 , 王兰不确定孩子到底是谁的 , 只把自己怀孕的事告诉了丈夫吴林 。王兰没有工作 , 吴林每个月的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 , 王兰的父母每月拿出2000元补贴他们的生活 。 因觉得经济压力较大 , 吴林要求王兰流产该胎儿 , 王兰嘴上说同意 , 但一直拖着没有去做 。2019年5月 , 为解决儿子吴轩与自己不在同一户籍无法就地入学问题 , 吴林与王兰协议离婚 , 但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 , 王兰与吴林、儿子吴轩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的一家快捷酒店 , 王兰谎称要到医院去做流产手术 , 吴林就另外找了一个住处 。感觉自己快要生了 , 王兰为自行生产 , 在生产前的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 , 通过手机搜索了“催产素”、“打胎药”、“怀孕9个多月吃什么药可以催生”、“缓解宫缩阵痛方法”等内容 , 但她没有准备生产及新生儿的相关用品 。10月17日下午 , 王兰在这家快捷酒店的卫生间内产下一个男婴 , 因产后疼痛、出血 , 未仔细查看男婴状况 。 因无法确定男婴的生父 , 且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抚养 , 王兰用淋浴房内的浴巾包裹该男婴 , 放置于两层塑料袋内并将袋口打结 , 弃置于卫生间 。当晚12点左右 , 王兰拎着装有男婴尸体的塑料袋悄悄走出酒店客房 , 将塑料袋从12楼过道的窗户抛向楼下的绿化带 。
图文无关DNA鉴定 , 网上打麻将认识的男子是生父第二天早晨7点多 , 有人在快捷酒店楼下的一家单位的院子里发现了男婴的尸体 。 民警赶至现场 , 初步勘查发现死婴身边有疑似酒店浴巾 , 并发现脐带悬挂在电表箱上 , 所在位置位于酒店窗户下方 。民警调查得知 , 近期有一名怀孕女性住在该酒店12楼的客房内 , 于是前往房间对王兰进行盘问 。 事已至此 , 王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早晨8点左右 , 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让人唏嘘的是 , 在这个孩子死亡后 , 谁是他父亲这个问题才有了答案 。 DNA鉴定查明 , 朱小斌是这个男婴的亲生父亲 。据朱小斌说 , 他和王兰是在网上打麻将认识的 。 2019年初 , 他和王兰发生过几次性关系 , 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 他称自己不清楚王兰生下男婴的事情 。 对于两个人的关系 , 案发后王兰在供述中作出了相同的表示 。王兰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 , 记录显示2018年11月 , 她曾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医鉴定:装在塑料袋内引起窒息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王兰称自己生下孩子后眼前发黑站不起来 , 过了大概20分钟稍缓过来一点 , “用手拍了一下孩子屁股 , 没听到哭声 , 又用手指在孩子鼻孔处试探了一下 , 感觉到孩子没有呼吸 , 当时误认为孩子已经死了 。 ”但王兰儿子的证言称 , 当天下午他在快捷酒店房间内一边充电一边玩手机 , 听到了一声小婴儿的哭声 , 听到时已经天黑 , 以为是隔壁有人生小孩 。此外 , 公诉人提交了医学专家论证意见 ,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及妇产科主任结合尸检报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情况 , 提出会诊意见:该新生儿有自主呼吸 , 从而推断 , 该新生儿有哭声;该新生儿为活产新生儿 , 拍打臀部的刺激会出现哭或动的情况;有自主呼吸的新生儿不会出现长达十几分钟甚至二十分钟不哭不动的现象……经法医鉴定 , 排除了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疾病致男婴死亡 , 该男婴符合被装在塑料袋内因体位限制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六年徒刑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王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结合案情 , 公诉人在庭审中给出了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上 , 王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 称自己因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 , 也无力抚养出生的孩子 , 才做出错事 。 辩护人对公诉意见予以认可 , 同时提出 , 王兰因生活所迫、不堪经济压力而犯罪 , 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 且如实供述 , 系坦白 , 可从轻处罚 。南京中院对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南京中院同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写道 , “王兰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 理应知悉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 王兰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 怀孕后没有及时流产 , 生产后罔顾法律 , 导致本次悲剧发生 , 充分体现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漠视……”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 , 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兰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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