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颁行两周年 火爆的直播带货如何监管?( 二 )


“不过可以看到的是 , 在直播带货的整个表演过程中有大量的导流、引流情况存在 , 引导用户转跳到快手小黄车、抖音小店完成购买 。 ”朱巍认为 , 这种引流是典型的互联网广告行为 。 但《广告法》在“魏则西事件”以后 , 出台了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 , 广告管理部门坚持认为 , 销售行为不是广告 。
朱巍指出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定 , 直播带货应该是一个销售行为 。 但是正在修改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为 , 直播带货可能不是销售行为 , 跳转到抖音小店、快手小黄车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 “这样的情况让直播带货究竟归于哪部法典 , 属于哪个监管部门来管出现了灰色地带 。 ”
吕来明也认为 , 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商业模式的特征在《电子商务法》中没有一个相应的反映 , 目前仅仅归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中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 , 但对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的功能、作用、责任 , 适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如何适用《电子商务法》、哪些适用《电子商务法》 , 甚至没有原则性的条款 。
如何完善对直播带货的监管?
修订一部法律并不容易 , 耗时五年进行修订 , 颁行不过两年的《电子商务法》不太可能对政策性的东西进行全面颠覆 。
“《电子商务法》是在传统电商模式背景下的产物 , 对于新兴的电商模式反映的还不够 , 这个不够是所有的立法都面临的问题 , 希望《电子商务法》可以通过‘下位法’的方式 , 对一些规则、对面临的一些问题做出相应的、明确的或有操作性的规定 。 ”吕来明极力主张通过“下位法”解决诸如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产生的相关问题 。 “但是要注意 , 关键性的东西 , 不要通过‘下位法’把‘上位法’的东西进行实质性改变 。 因为‘下位法’只是对‘上位法’中不明确的、需要补充的、没有规定的地方进行细化 。 ”
不过 , “下位法”的制定也有难度和周期性 , 无论是制定一个规章 , 还是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 , 都需要很长时间 。
吕来明指出 , 及时应对市场变化方面 , 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一些相关的组织力量 , 针对出现的问题 , 及时做出一些反应 。 包括制定一些相关的公约 , 制定相关的自律性承诺 , 这些都是软法性的约束 , 既有灵活性 , 甚至过一段时间认为相关约束不合适了 , 还可以进行修改 。 “这是目前解决、适应立法滞后困境的一种有效方法 。 ”吕来明说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李崧表示 , 其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在实践这套方法 。 2019年北京市尝试在朝阳区的招聘和婚恋两个行业中 , 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 预计今年会扩大尝试范围 , 把比较火热的直播带货、短视频等行业在北京市的龙头企业聚在一起 , 提出一些严于法律 , 高于法律的要求 。
对于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 在监管上是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 但是包容是有底线的 。 “我们把现有的、还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到的各类平台的责任 , 局限于市场监管范畴之内的平台责任义务进行了梳理 , 在四个方面形成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的清单 , 分别是:规范信息公示、强化信息提示、完善平台治理、促进协同共治 。 ” 李崧说道 , “四大方面共有45项 , 大概涉及121条内容 , 下一步在考虑把这种底线要求进一步细化 , 做成一个平台应该执行的行业标准 , 供互联网平台在实践中参考 。 ”
但具体到直播带货监管的落地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一处处长余政认为 , 直播带货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 , 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 , 各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协同 , 加强工作的一致性 , 是要重点思考的方向 。
李崧也指出 , 政企协作配合 , 企业通过信息化的手段给政府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 , 能提高政府监管上的执法效能 , 此外 , 除了政企协作 , 社会协同共治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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