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银行女客户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惊人细节曝光!法院这样判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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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高某1收取这1600余万元的过程中 , 他的女儿发挥了重要作用 。
证词显示 , 2015年时 , 高某1让女儿作为联系纽带 , 让梁某、韩某两人以各自名义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 , 并开通证券账户 。 2015年7月 , 经高某1的女儿从中联络 , 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到账380万元和420万元 , 之后高某1指挥女儿将这些钱款用于购买股票 。
同年9月 , 梁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合计800万元 , 仍然如法炮制进行股票交易 。
到了2018年上半年 , 高某1面临组织调查 , 还查看了证券账户的情况 , 并让女儿把梁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出11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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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比对公开信息 , 高某1正是于2018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显示 , 2018年8月 , 高守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3月 ,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 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经调查 , 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 , 1.1亿元未遂) , 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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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 1961年出生的高守良 , 从北京市西郊粮库的普通职工干起 , 在粮食系统工作多年 。 1993年 , 年仅32岁的他走上副局级领导岗位;2013年 , 成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 大权在握 。 也就是从那时候起 , 高守良的人生开始大幅度偏离正轨 。
高守良通过女儿收取1000万现金的细节也在前述报道中被曝光:
2017年冬的一个晚上 , 北京航天桥的一个公交车站旁 , 一名身着深色长款羽绒服、帽檐低垂的女子 , 正紧张地留意着驶过身旁的一辆辆汽车 。 不久 , 路边停下一辆车 , 两名男子从车上下来 , 开始用手机拨电话 。 随即 , 这名女子的手机响了起来 。 双方核对手机号后 , 确认身份无误 , 两名男子从后备厢取出3个行李箱 , 交给了这名女子 。
在夜幕下 , 整整1000万元的现金就这样完成交接 , 而收钱的女子正是高守良的女儿 。
高某丛终审获刑四年半
回到本案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高某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情节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高某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
故一审法院判决高某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高某丛不服 , 提起上诉 。
高某丛及其辩护人提出 , 高某丛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 , 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 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对此 , 北京市高院查明 , 辩护人所提高某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已被一审判决确认 , 并作出对高某丛从轻处罚的判决 , 根据高某丛犯罪的事实 , 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 。 在二审期间 , 高某丛没有新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 亦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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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辩护人提出高某丛具有“准自首”情节 , 北京市高院查明 , 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 , 高某丛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 , 其到案前 , 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600余万元的基本事实 , 其到案后主动交代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犯罪 , 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高某丛不构成自首和“准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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