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夯实金融体系稳健性,中国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规则出炉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迎来中国版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框架 。
9月30日 , 央行、银保监会起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 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管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 以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 。
2015年11月 ,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TLAC条款) , 要求G-SIBS在监管资本以外 , 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级属性、可通过减记或转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 , 为抵御风险准备更厚的缓冲 。 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G-SIBs , 我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最迟须从2025年起分阶段满足TLAC要求 。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 , 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通过减记或转诶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 ,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
“TLAC规则是针对G-SIBs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标准 , 有别于资本监管要求 。 TLAC规则创设了TLAC债券 , 总体看对金融市场带来影响有限 。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同时强调 。
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
FSB设置了全球统一的TLAC监管指标和最低监管要求 。 要求规定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G-SIBs的TLAC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值(TLAC充足率)不得低于16% , TLAC资本与表内外风险暴露比值(TLAC杠杆率)不得低于6%;自2022年1月1日起 , TLAC充足率和杠杆率分别不得低于18%和6.75% 。
考虑到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 , FSB给予中国6年过渡期 , 即我国G-SIBS应在2025年初和2028年初分别达到相应标准 。
根据《办法》 , G-SIBs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18%;(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6% , 自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6.75% 。
从目前来看 , 四大行距离监管规定的比率虽然仍存差距 , 但近年来 , 以四大行为代表的我国银行业以应对监管改革为契机 , 以改革促转型 , 持续提升资本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升 , 四大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 风险抵御能力显著増强 , 金融体系稳定性逐步提升 。
由于我国的G-SIBs尚未针对TLAC规则发行相应的TLAC债务工具 , 因此TLAC比率接近于扣除资本缓冲后的资本充足率 。 截至2019年末 ,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77%、16.13%、15.59%、17.52% 。
在业内专家看来 , 当前全球经济呈现低增长和低利率发展特征 , 国际大型银行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 面对TLAC要求 , 通过在低利率环境发行大量TLAC工具是较明智的应对策略 。 建议尽早明确适用于我国银行的合格TLAC债务工具标准 , 有利于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支撑 。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 TLAC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大型银行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 , 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损失吸收、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 , 提升发展质量 。 同时 , 对标全球监管最新实践 , 实现监管标准一致 , 也有利于中资银行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 。 目前 , 距离2025年初达标时点还有4年时间 , 四大行可充分利用达标的过渡期 , 建立完善的TLAC内部管理机制 , 做好达标规划并统筹安排TLAC工具的发行 。
有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G-SIBs具有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关联度强、国际活跃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强等特点 , 其损失吸收和风险抵御能力事关金融稳定的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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