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九 )


(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 , 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 , 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三)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 , 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 , 提高服务质量;
(四)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 , 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 , 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 , 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六十七条【独立运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 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独立运营 。
第六十八条【委托关系】互联网企业可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 , 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 互联网企业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 , 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 , 签订委托协议 , 确定委托范围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第六十九条【售后服务快速反应】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应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 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 增强服务能力 。
第七十条【风险隔离与网络安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 , 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 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监管理念】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落实审慎监管要求 , 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 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第七十二条【监管分工】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 , 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 , 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
第七十三条【监管信息系统】银保监会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 开展平台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 , 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
第七十四条【数据信息报送】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应将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报送至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
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等 。 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定期报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数据和监管报表 。
第七十五条【自律管理与信息披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 开展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
保险机构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 对自营网络平台、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 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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