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储户1000万存款被分200笔划走 建设银行存重大过错赔偿450万( 二 )


一审庭审中 , 李某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未经李某授权将其存款1000万元转走 , 并为此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返还涉案存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 建行利雅湾支行则认为涉案款项的转出是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 , 与建行利雅湾支行无关 。
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 , 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 ,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不存在过错 , 也没有违约行为 。
二审法院认为 , 案涉银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共发生201次明显异常的扣款行为 , 但是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 也没有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某账户存在异常情况 。 案涉银行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 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 , 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案涉银行卡明显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况下 , 既未通知也没有对案涉银行卡的异常交易行为履行监管义务、对其交易做暂停办理 , 反而是放任该异常交易长时间、高频率的发生 。 建行利雅湾支行的放任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 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李某的资金 , 系无权处分李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关于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 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犯罪分子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 , 通过提供较高年利息的承诺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 , 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 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 。 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 , 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其次 , 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 , 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 综上 , 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应当就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
【李某|储户1000万存款被分200笔划走 建设银行存重大过错赔偿450万】综上 , 根据李某的损失情况 , 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与责任 , 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后续可获赔超过448万元的部分 , 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 。 一审法院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无须赔偿李某的损失依据不足 , 予以纠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