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行审稿回避
当一个刊物预备发表一篇学术批评文章的时候 , 有没有必要让被批评的学者审稿呢?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笔者以为 , 让批评对象审稿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 是不合理的 。 审稿过程相当于法院的审判过程 , 从来没有哪个法院让被告人当审判员或者陪审员审理自己的案件 , 为什么要让批评对象当审稿人呢?拙作《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发表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 张光博同志是该文重点批评对象之一 。 《当代法学》主编陈开先同志为了“慎重” , 在刊用之前将文稿发给张光博同志“征求意见” , 张光博同志说:“可以发表 , 没问题 。 ”此类所谓的“征求意见” , 主编们的主观意图可能是好的 , 但客观效果肯定是不好的 。 说得难听一点就是…… , 以便让被批评者防范于未然;说得好听一点就是让被批评者审稿并决定稿件的生死 , 以便名正言顺地扼杀学术批评 。 如果是为了公正、公平 , 主编们完全可以在事后知会被批评者 , 并为他们的反批评提供版面 。 如果是不敢得罪人 , 干脆不发表不就得了 , 为何要“征求”被批评者的意见呢?张光博同志是圣人级别的学者 , 是极少数、极个别的存在 , 一般学者 , 包括我刘大生 , 很难公正对待批评自己的文章 , 很难像张光博同志一样潇洒 。 请看以下几个事例:拙作《从本土资源到本土法治》是批评北大教授朱苏力同志的 , 2000年投稿《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 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 时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的张千帆同志为了“慎重” , 将文稿发给朱苏力同志“征求意见” 。 之后 , 张千帆同志给刘大生打电话 , 说:苏力教授认为你的批评不公正 。 我建议你作出重大修改 , 将表扬的部分扩展 , 将批评的部分削减 , 让批评和表扬达到平衡 。 刘大生当然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建议 , 只好另投《山东大学》学报 , 有幸被该刊2001年第3期刊用 。2005年元旦前后 , 笔者将拙作《Civil 权利再探索——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投稿给《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 为了“慎重” , 主编同志将文稿交给本校法学院教授郑贤君同志“征求意见” 。 郑贤君同志的审稿意见是:我的文章提到了刘大生 , 但不是针对刘大生的 , 所以刘大生的文章不宜发表 。 于是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决定不发表刘大生的批评文章 , 刘大生只好另投他刊 。2009年暑假期间 , 笔者应约撰写了《从无注到不注——评周明生教授获奖论著》并投给了《南方周末》 , 栏目主编刘小磊同志为了“慎重” , 电话江苏省行政学院教授周明生同志“征求意见” 。 周明生同志不同意发表 , 《南方周末》自然也就没有发表 。 刘大生另投《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主编卜安淳同志说:“可以发表 , 但是要先给周明生同志看一下 。 ”刘大生说:“如果真想发表 , 就不要让他审稿 。 ”卜安淳同志说:“不是让他审稿 , 仅仅是让他有个思想准备 。 ”刘大生说:“如果他不同意你们刊用呢?”卜安淳同志说:“我不可能听他的 。 ”刘大生说:“如果他请省委宣传部的领导给你打招呼 , 让你不要发表呢?”卜安淳同志说:“那我先发表 , 后检讨呗 。 你的文章是纯学术的 , 不涉及政治 , 连一个敏感词都没有 , 他们能把我怎么样?”刘大生说:“如果他请你的老师、同学、朋友、同事给你打招呼 , 让你不要发表刘大生的文章 , 你怎么办?”卜安淳同志说:“那还真不好办 。 ”最后 , 卜安淳同志没有“先给周明生同志看一下” , 周明生同志也就没有机会发表“审稿意见” , 拙作终于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上发表了 。以上事例说明 , 不实行审稿回避 , 而让被批评者掌握批评文章的生杀大权是很不合理的 , 是很不公正的 , 尽管各位当事人的做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笔者希望 , 从今以后 , 学术界能够尊重审稿回避原理 , 并将这一原理变成原则以至具体规则 , 变成朱苏力同志喜欢说的“民间法” , 以节省学者花在投稿上的时间和精力 , 以促进学术的繁荣 。北京大学的刊物、北京大学的学者们 , 能带个头吗?2020年9月24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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