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

_原题为 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 , 索赔5100万 , 获赔311万
7月10日 ,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与B站有关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 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 对D站创始人温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 余波未平 , 两个月后 , 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
日前 , 原告B站所属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D站三家共同经营方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9月23日 , 南都采访人员宽娱公司诉讼代理人处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2020年8月31日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B站诉称:三被告恶意使用与B站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 索赔5100万
原告宽娱公司表示 , 原告系哔哩哗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的主办单位 , 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 , 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 , 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原告经授权 , 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bili商标 。 多年来 , 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 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 , 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
原告诉称 , 三被告是www.dilidili.wang的共同经营者 , 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 , 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 , 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 , 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 。 不仅如此 , 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APP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 。
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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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 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 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 , 进而牟取不法利益 , 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 , 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 , 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 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 , 消除不良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
审理中 , 原告明确 , 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三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 , 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 , 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 , 再结合三被告的侵权恶意 , 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 。
同时 , 原告确认D站等涉案平台目前已无法打开 , 故撤回要求三被告在部分平台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
D站辩称:dilidili源于儿歌 , 且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 , 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 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 。 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 , 已无法再使用 。 “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 , 未公开运营 。 在2017年5月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在该微博注销后 , 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运营 。
被告嘀哩公司还表示 , 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 , 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理由为:其一 , 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 , 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 , 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其二 , 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 , 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 , 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 , 不存在相似性 , 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其三 , “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 , 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 , 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其四 , 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 , 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 , 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 , 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 , 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其五 , 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 , 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一家新加坡公司 , 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 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 , 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 , 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 , 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 , 在嘀哩公司成立后 , 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 , 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 , 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 3.D站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 。 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 , 温某某只是D站的创始人 , 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 , 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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