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综合|为在柳州买房,夫妻俩“假离婚”,结果丈夫反而和别人结婚生子……

柳州一对夫妻为买房 ,
本来说好“假离婚” ,
没想到男方假戏真做 ,
转而跟别的女人结了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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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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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薇与苗栋民于2007年登记结婚 , 并在两年后生了小孩 。 后来 , 他们为改善家中住房情况 , 合计着先“假离婚” , 再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房产 , 买好房子后随即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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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 , 夫妻俩办理了离婚手续 , 并签订《离婚协议》 , 约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 , 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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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7月 , 他们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下柳州某小区的房产 。 其中 , 位于该小区12栋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 , 位于16栋的房子则登记在女方名下 。 其间 , 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小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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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底 , 当唐薇向苗栋民提出复婚要求时 , 苗栋民却拒绝了 , 并告知女方 , 他已与另一名女子结婚 , 且现任妻子已经怀孕 , 他无法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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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综合|为在柳州买房,夫妻俩“假离婚”,结果丈夫反而和别人结婚生子……】这时 , 唐薇认为苗栋民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 , 他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出轨 , 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 没能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 , 故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补充条款》 。
同年8月 , 双方自愿签订《补充条款》 , 约定女方名下位于某小区16栋的房子由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 , 男方名下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等事宜 。
然而 , 上述《补充条款》签订后 , 苗栋民仅给了唐薇5个月的房贷 , 之后便拒绝支付 。
唐薇多次找男方协商未果 , 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贷 , 并在当年7月将苗栋民起诉到法院 , 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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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今年1月 ,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 但双方却各执一词 。
唐薇
我们之间有“‘假离婚’买房 , 买房后复婚”的协定在前 , 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 , 其他事宜并未处理 。
我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 , 存在欺瞒行为后 , 要求男方补签《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 , 男方同意并自愿签订 。
因此 , 《补充条款》内容合法合规 , 男方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
离婚就是离婚 , 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 , 而且我们离婚时已经签订《离婚协议》 , 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 。
离婚后 , 我与谁结婚、何时结婚 , 女方无权干涉 , 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 。
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补充条款》 , 存在胁迫情形 , 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 , 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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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补充条款》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 , 但按照法律 , 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 , 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 , 故应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 。
此外 , 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 , 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
关于《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 , 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因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 故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苗栋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车辆贷款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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