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买卖网课赚“补贴”,小心陷阱!
_原题为 买卖网课赚“补贴” , 小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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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9月22日消息 , 现如今网课逐渐成为广大学生学习的一种新方式 , 各大教育平台推出多种网上教学资源 , 老师化身“主播”在线为大家传道授业解惑 。 然而网络水深 , 有些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 , 对外宣称是网络教育平台 , 实质却利用买卖“网课”进行集资诈骗 。 近日 , 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刘某、沈某、杨某、赵某犯集资诈骗罪 , 分别被处以十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涉足网络教育 , 利用“教育补贴”吸纳资金
2018年3月 , 家住山东莘县的刘某找到自己的好友沈某 , 说有一个赚钱的门路想与他合作 , 这对“难兄难弟”前期一个遭遇电信诈骗损失三四十万元 , 一个被传销组织骗去七八十万元 , 都急需还债 。 沈某自然不会排斥送上门来的财路 , 刘某便将投资一家网络教育平台的想法告诉了他 , 两人一拍即合 。 在他们看来 , 济宁是孔孟文化的发源地 , 对于做教育行业有“先天”优势 , 深思熟虑后两人将公司地址选在了济宁市 。
2018年3月到8月这半年间 , 两人在济宁选址租房注册公司、申请营业执照 。 一切筹备妥当后 , 刘某从四川买来的教育App也经过网络备案可以投入试运营了 。 8月22日 , 平台正式上线 , “鱼饵”已成 , 就只待“鱼儿”上钩了……
这款网络教育平台的运营模式十分简单 , 教育仅仅是幌子 , 利用高额返利噱头集资才是真 。 首先是鼓动被害人注册“教师号”原价发布课程 , 根据教师级别的不同 , 一节课售价在400元至1200元价格不等 。 之后再让同一被害人注册“学生号”购买课程 , 前期购买课程享受9折“教育补贴” , 之后升到9.2折 , 交易完成一小时后 , 课程费便可到教师账号 , 但需要一周的时间才能提现 。 这样折算下来 , 对于被害人来说 , 一节400元的课程 , 可以赚将近40元的“教育补贴” , 一天可以发布10节课程 , 怎么看都是稳赚不赔的 。
但所谓的“教育补贴”出自哪里?据刘某交代 , 这个平台根本就没有任何盈利点 , 前期他拉人组建多个微信群、QQ群 , 并在群里大肆宣扬他们公司是一家培训教育机构 , 现在加入群可以赢教育补贴 , 并找来自己的朋友杨某、赵某当“托” , 在保障他们能够赚取利益的情况下 , 让他们扮演群众角色 , 在微信群里发送收益到账截图 , 发表“稳赚不赔”的言论 , 烘托气氛 , 吸引更多人来投资平台 。 这期间一直都是他们注册的公司在倒贴钱 , 为的就是让持观望态度的潜在投资者信以为真 , 毕竟这种“打时差”的经营模式 , 只能依赖不断地拉人员入群并在该平台上购买课程才能维持下去 。
从爆发性盈利到崩盘 , 只有短短三个月
刚开始 , 群里活跃的基本上都是“自己人” , 渐渐地 , 很多人看到在这个平台真的能够挣到钱 , 也开始争相购买课程 。 随着参与人数不断增多 , 他们的公司开始日益壮大 , “运营模式”逐渐清晰:刘某实际操控公司的运营 , 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 ,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沈某负责客户资料的完善和给教师打款信息的确认等工作 , 杨某负责宣传工作 , 拉关系建群 , 为别人入群上课提供条件等 , 赵某负责在群内宣传 , 跟着刘某录入打款信息 。
2018年10月 , 刘某利用赚来的钱给自己添置了一部豪车用来洽谈新业务时充门面 。 眼看着公司账户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 , 沈某害怕了 , 就想分一笔钱后“金盆洗手” 。 他将想法告知刘某后 , 被一阵嘲讽 , 说他眼光不长远 , 并开始给他构思未来公司开设实体教育培训机构的蓝图 。 为了能够稳住沈某 , 刘某拿出一笔钱还了沈某的部分债务 , 这才使得沈某继续干下去 。
然而好景不长 , 同年11月下旬 , 平台遭受黑客攻击 , 投资人数降低 , 平台资金骤减 。 为了挽回损失 , 刘某等人立即启用了一款新的教育App , 并进行大规模返利 , 然而 , 这些做法仍旧没有扭转公司濒临崩盘的局面 。 11月25日 , 刘某、沈某取出公司账户剩下的60余万元 , 花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和几部手机及手机卡 , 40余万元归刘某 , 剩下的钱其他人瓜分后各自跑路 。
就在公司人去楼空的前两天 , 他们还在对外发布将举行招商会、培训会、参观孔府孔庙、奠基仪式等一系列虚假宣传活动的信息 , 刘某仍在群内宣传公司即将复苏 , 鼓动继续上课等言论吸引被害人继续投资 。 直到12月 , 所有群一夜之间全部解散 , 这场依托教育平台实施诈骗的骗局才被揭开真实的面目 , 此案共造成全国各地32名被害人损失140余万元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检察官精准定性
从侦查阶段到庭审 , 几名被告人虽然供述了利用App以购买课件返利吸纳资金的犯罪事实 , 但一直辩解主观上不是故意诈骗 , 是想通过吸收资金来开实体培训机构 , 该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办案检察官深入剖析案件本身 , 通过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 , 结合所有证据给出精准定性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核心区别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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