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7桩命案,看乾隆的杀伐决断(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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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幼子伤人
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十岁以下幼童伤人性命的案件 。
有两个同为9岁的小孩子 , 刘縻子与李子相 。
在河坝牧羊的时候 , 刘縻子找李子相要豆子 , 李子相不给 , 两人互骂了起来 , 李子推了刘縻子 , 刘縻子气不过一拳将李子相打倒 , 结果李子相“石垫伤右腰眼” , 当场丧命 。
两个小孩打架 , 最终变为人命官司 。
虽然行凶者刘縻子年仅九岁 , 但依《大清律例》应处以“斗殴杀人者并绞监候 , 候秋后处决"的刑罚 。
早在雍正年间 , 也曾孩童伤人性命的案件 。
那个案件的死者因为欺凌他人 , 结果导致被人失手打死 , 最终给与杀人者减刑处置 。
所以此案初审时 , 念在行凶者不足十岁 , 打算判为流放、赔钱等较轻处罚 。
但是 , 乾隆皇帝认为 , 本案的凶犯不仅率先挑衅 , 还伤人性命 , 为彰显法律的公正 , 判处刘縻子“缓决” , 也就相当于死缓 , 需要坐牢至其十四岁 , 才可以恢复自由 。
乾隆帝此举也是为了向天下表达“赦幼”要与“惩恶”兼顾起来的原则 。
由此可见 , 在清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之中 , 十分看重是否为“凶手先撩” , 如果凶手为寻衅一方 , 绝不可一味包庇和同情 , 必须严惩 。
老王:现在一些小孩 , 没到14岁就已经不得了了 。得治 。《驳案汇编》载 , “其赋性悍凶 , 尤不宜遽为矜宥 , 自应监禁数年 , 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 。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二 十岁以下幼童殴毙人命拟绞
04
断案不可偏信
郝旺虎与妻梁氏结婚已五年 , 但是梁氏性情彪悍 , 常常抱怨家里穷 。
母亲师氏选择了隐忍不言 , 梁氏却越来越过分 。
端阳节那天 , 梁氏故意不做午饭 , 师氏与她理论 , 结果老人一气之下去了邻居家 。
丈夫郝旺虎回到家中得知了此事 , 气的喝起了闷酒 。
梁氏开始了作死的表演 。
当着丈夫的面大骂师氏 , 虽然师氏并不在家 , 但是郝旺虎借着酒劲抄起菜刀 , 喝令梁氏闭嘴 。
梁氏本着不作死就不会死的态度 , 冲上去夺刀 , 结果被丈夫“醉后向扎 , 梁氏殒命” 。
在清代 , 做妻子的辱骂丈夫的父母 , 本身就属于罪过 。
根据“妻骂夫之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的律例 , 郝旺虎最多也就会判杖刑一百 。
亲朋邻居也都反应梁氏往日里确实过分 。
但是 , 大清时期判案十分重视一点 , 不可只听信一人之言 。
郝旺虎行凶时 , 关于“辱骂父母”的说法只有他自己的一面之词 , 且师氏不在现场 , 故而本案有“因醉闹起衅”的重大嫌疑 。
乾隆帝最终认为 , 日后倘若有父母刻意为凶手开脱罪行 , 就可以让行凶者逃避惩罚的话 , 有违律法公道 。
最终 , 本案改判郝旺虎绞刑 , 秋后处决 。”
老王:取老婆小心点 。《驳案汇编》“若因此而拟杖完结 , 则凡父母在堂者俱得恃脱卸有路 , 可以别故凶毙妻命 , 徒开好杀之风而启狡饰之渐 , 殊非辟以止辟之道 。”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二十一 夫殴妻至死
乾隆|7桩命案,看乾隆的杀伐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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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取证量刑务必精准
在清律之中 , “抢夺”与“强盗”的判定有十分类似的地方 , 但是其刑罚结果却大不相同 。
农成英、农成振两兄弟外出途中遇到了黄贵元、凌恒等7名同乡好友 , 几人在一起聚餐饮酒 。
当蔡福珍等人挑着几担子钱路过 , 被农成英看到 , 于是心生歹念 。
他纠结众人 , 准备抢了这批钱 , 这些人仗着酒劲儿 , 全都答应应允下来 。
众人在他的带领之下 , 尾随了蔡福珍等人一夜 , 最后在选择在山坳之中埋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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