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原主任被控贪污案二审庭审终结,择期宣判( 二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下陆法院认为 , 自考办申请登记内容与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相互印证 , 可证明是由理工学院开办;另有校方出具的干部任免文件、《目标管理协议》等书证和证人证言印证 , 可证明自考办接受理工学院管理 , 属国有性质 。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考办与理工学院是合作经营关系的辩护意见 , 下陆法院认为 , 理工学院与自考办连续多年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 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对下属单位的一种管理方式 , 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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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办民非登记证书
针对教材差价款的性质 , 彭德迟曾在庭审中自辩称 , 外包自考办插班生教材 , 是出于便利学生的市场行为 , 差价款系用于支付订购教材所需成本 , 未从中牟取利益 。 下陆法院认为 , 彭德迟将预定教材的业务交给其家庭经营的书店 , 主观上为谋求个人利益 , 客观上实施了采取增设中间环节的手段截留国有财产13.8万余元 , 构成贪污罪 。
此外 , 彭德迟安排自考办财务人员通过账上资金为其本人及自考办其他工作人员缴纳52.8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也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
最终 , 下陆法院认定 , 彭德迟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两项罪名 , 但因其积极退交全部赃款 , 贪污所得已在提起公诉前退还 , 予以从轻处罚 。
二审坚称无罪 , 关联劳务纠纷中校方否认自考办系国有彭德迟不服 , 提出上诉 。 9月17日 , 此案二审在黄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
值得一提的是 , 在彭德迟案发后 , 曾为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代理招生业务的肖鹏等人 , 因无法拿到业绩分成 , 将湖北理工学院告上法庭 , 要求偿付自考办应付的50余万元 , 并在一审中获得法院支持 。
此后 , 湖北理工学院提出上诉 , 其第一条理由就是:“自考办与湖北理工学院没有关系 , 该办公室系200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 其在主体上、财务上均是独立的 , 因此湖北理工学院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 ”2019年12月16日 , 黄石中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了后者的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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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的协议书
彭德迟的二审辩护律师闵卫华认为 , 在肖鹏案中 , 湖北理工学院主动否认了自考办属于国有的性质 。 此外 , 在湖北理工学院近20年的机构设置文件中 , 均无法查到自考办这一二级单位 。 在本次二审开庭时 , 辩护人亦将此作为新证据呈交法庭 。
庭上 , 黄石市检察院检察官发表了出庭意见 , 检方认为 ,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并针对辩护人观点作出回应 。 检方依据自考办成立时时任黄石理工学院党组书记丁某证言 , 认定自考办系2005年由理工学院经研究后决定设立 , 并通过学院账户以专项资金的名义出资3万元 , 且自考办在历年年检中 , 出资额和出资人均未发生变更 。
对此 , 彭德迟辩护人闵卫华表示 , 上述三万元系彭德迟向理工学院借款 , 且在案借支单上注明有该笔资金用途 , 即为自学考试办公室注册资本金 。 2005年10月9日 , 彭德迟便用自考办账上收入向理工学院归还了这三万元借款 。 五天后 , 彭德迟又安排财务张玉珍从其个人经营的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向自考办帐户上转款三万元 , 以代替自考办帐户向理工学院偿还三万元注册资本金 。 当时 , 张玉珍以自考办财务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 , 注明:“收到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人民币30000 , 系付投资入股” 。 闵卫华认为 , 自考办注册资本金的演变历史 , 充分说明了自考办的真实出资人为彭德迟 。
此外 , 出庭检察员还指出 , 经在任和部分退休教职工证明 , 自考办在实际管理中也作为学院二级内设机构运行 , 且自考办在使用超额部分资金时必须经理工学院审批决定 。 检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彭德迟在校的编制卡、学校认定自考办为二级教学机构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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