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售卖“明星同款” 用AI换脸恶搞他人 ……这些行为可能侵权!

_原题为 售卖“明星同款” 用AI换脸恶搞他人 ……这些行为可能侵权!
光明网讯 (采访人员 孙满桃)在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 , 用P图、AI换脸等手段恶搞他人肖像 , 使用“葛优躺”剧照制作成各类表情包……这些行为可能已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示 , 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 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 , 需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
在互联网时代 ,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 , 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 。 9月17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通报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 。 根据通报 , 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 , 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 , 占比约65.4% , 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
网络肖像权案超九成是名人遭侵权
据统计 , 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 , 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 , 体育领域、文化领域都有所分布 。 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 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 。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的社会公众人物 , 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 , 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 。 权利主体中入选2020年度中国福布斯名人榜前20位的有9人 , 21至50位的有6人 , 51至100位的有8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公众人物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频发 , 一方面体现出侵权行为人传播肖像时法律意识淡薄 , 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权利人肖像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具有较高价值 。
肖像|售卖“明星同款” 用AI换脸恶搞他人 ……这些行为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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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多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众号 主要为配图
从使用场景上看 , 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 , 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 , 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 , 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
另外 , 从肖像载体的分类上看 , 演艺明星的写真与剧照分列载体使用频次的前两位 , 街拍、自拍、综艺剪辑片段等载体形式较为常见 , 也不乏在线下制作明星表情包、蜡像、泥塑等载体 , 在线上进行传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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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肖像侵权更隐蔽 软广、售卖明星同款尤为突出
根据通报 ,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 , 在网络环境中 , 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 。 其中 , 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 。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中 , 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广的形式出现 , 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
例如在某案中 , 南京某整形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 , 其中使用热播电视剧女演员秦某剧照 , 并配以秦某“保养得当 , 颜值、实力俱佳”等评价 。 文章中附有“不得不说 , 女明星保养真的很得当 , 所以今天小编也给大家扒扒这款抗老精华!”等宣传内容 。 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软文中使用秦某肖像 , 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 。
用P图、AI换脸恶搞他人肖像 新型网络侵权不断出现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 , 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 , 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 。 例如在有些案件中 , 出现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的行为 。
另外 , 有些案件中 , 在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 , 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向观众展现 。 再例如某款手机应用软件 , 用户可以选择动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构建虚拟人物关系 , 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这些情形的出现 , 说明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 , 不断击破肖像权使用的传统模型 , 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 , 对审理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
例如“葛优躺”剧照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 , 未经权利人许可被网络用户长期使用于各类网络场景 , 甚至出现丑化、污损肖像等行为 , 成为持续诱发此类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需承担侵权法律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 , 在互联网时代 , 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肖像 , 这也意味着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 。
法官提示 ,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 , 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 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 , 需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 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 , 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 。 勿因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 , 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
法官建议 ,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 , 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 , 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 , 并留存相应的证据 。 对于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他人肖像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 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肖像载体 , 避免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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