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北京互联网法院: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_原题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陶凤 王晨婷 吕银玲)9月17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并发布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 , 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
具体而言 , 经营者为吸引公众关注、提升品牌形象 , 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 , 构成侵权 。 在软文广告中嵌入明星肖像 , 虽然尚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明星代言的误解 , 但是因明星肖像产生的引流效果 , 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 , 同时会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 。 经营者以软文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或提升肖像权人知名度目的为由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
“互联网流量时代 , 软文广告是常见的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方式 , 在软广中嵌入明星肖像 , 虽然尚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明星代言的误解 , 但是因明星肖像产的引流效果 , 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 , 同时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 , 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 。
同时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 , 2018年12月21日 , 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 , 标题为《刘某某用过的宫廷美白秘方 , 效果惊人!》 , 其中使用了原告刘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 , 文中介绍了中药美白科普内容 , 推文底部则附有“纯中草药面膜”、“倒计时3天八折购”等宣传内容 。 原告刘某某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 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肖像|北京互联网法院: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原告个人肖像照片 , 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营业地的内景、面膜产品广告等信息 。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 ,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 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 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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