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倍康力虚假宣传被丰台市监局处罚 行政复议上诉遭驳回( 二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 , 由原告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宣判后 , 原审上述人倍康力公司不服 , 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支持倍康力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由丰台市监局、丰台区政府承担 。
除倍康力公司 , 丰台市监局、丰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
原审法院确认 , 丰台市监局、丰台区政府的证据 , 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予以采信 。 经二审法院审查属实 , 亦予以确认 。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 ,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 。
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倍康力公司作为广告主 , 应对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丰台市监局在经过调查后认定倍康力公司存在网页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处罚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并无不当 。 丰台区政府收到倍康力公司的复议申请后 , 履行了受理、审查、送达程序 , 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 结论正确 , 程序合法 , 亦无不当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本院予以维持 。 倍康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法律|倍康力虚假宣传被丰台市监局处罚 行政复议上诉遭驳回】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 , 均由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倍康力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健功能蛋研发、生产、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生物高科技公司 , 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 , 注册资本99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肖海霞 。 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牧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比例为60%;第二大股东为肖海霞 , 持股比例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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