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你可能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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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押金到底要不要交?
2015年8月 , 张某了解到某电动小客车出租公司正在招聘司机 , 承诺为入职的司机提供新能源出租汽车一台、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400元 , 除去每月向公司支付4500元的份钱以及营运产生的必要成本 , 剩余均为司机收入 。 张某觉得收入可观 , 便参加了出租公司的招聘并顺利通过 。 入职当日 , 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 , 约定张某担任该出租公司的汽车驾驶员 ,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 同时 , 按出租公司要求 , 张某预交了2万元承包金 。 但在职期间 , 因出租公司不同意从预交的2万元中扣除承包金 , 故张某每月还是要缴纳4500元的承包金 。 合同到期 , 双方未续签 。 张某不满 , 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 要求出租公司返还2015年8月入职时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 , 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 , 裁决出租公司向张某返还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 , 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出租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并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出租公司在张某入职时预收的2万元其名义虽为承包金 , 但出租公司以此作为对张某所承包车辆的一种保障 , 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 , 后又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过程中已经造成了车辆损失为由 , 拒绝退还该费用 。 可见 , 入职时收取的承包金 , 实为押金性质 ,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应予以退还 。
法官释法
求职过程中 , 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 以各种理由如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 , 要求新入职人员支付押金 。 很多劳动者虽不情愿 , 但考虑到工作机会难得 , 抱着押金早晚也得退、别人交我也交的侥幸心理 , 交纳了入职押金 , 但最终往往是掉进了用人单位设置的押金陷阱 。 其实 , 劳动合同法对于“入职押金该不该交”的问题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所以 , 如果在求职过程中 , 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暂扣证件或交纳押金的违法行为 , 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芝)
求职陷入“应聘门” , 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某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 , 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简历 。 2019年8月15日 , 某材料公司因聘用法务专员事宜与李某联系 , 并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 , 通知李某于2019年8月19日进行面试 。 8月25日 , 某材料公司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 , 通知其已被录取 , 并要求其于2019年9月9日入职 , 同时告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需携带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件等上班有关事宜 。 8月29日 , 某材料公司再次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 , 以李某仍在职、没有及时提供离职证明为由 , 决定不予录取李某 。 同年9月2日 , 李某回复某材料公司电子邮件 , 称其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及时办理离职 , 现尚未到9月9日的入职期限 , 某材料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承诺 。
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 仲裁委不予受理 。 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不能与原工作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 , 并要求某材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 某材料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发送的书面录用通知中 , 详细记载了要求李某提供的各种材料 , 并不包含离职证明 。 某材料公司决定不予录用李某的行为 ,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现李某基于对某材料公司的缔约信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某材料公司应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 对于具体损失数额 , 法院综合考量某材料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自2019年9月起未主动求职、李某月工资3400元等因素予以酌定 。 综上 , 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400元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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