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养老伦理与宗教传统


 赡养|养老伦理与宗教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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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进入现代化的国家都要面临出生率降低、人均预期寿命提高的新态势。当“老龄化社会”到来时,一个国家不仅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难题,还要适应新的社会结构,为老人提供合适的赡养保障方式。
在以家庭为生产团队的传统农业社会,老年人的赡养主要靠家庭承担。进入工业社会后,一方面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降低;另一方面生产力高速发展,经济日益繁荣,物产日趋丰富,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当然,除了纯粹经济因素外,宗教因素对于养老制度的选择和变化也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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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养老伦理受到宗教传统的影响。在一些西方国家推行了一整套社会养老措施,使国家与社会承担起养老的重任。这一发展路径固然与西方发达的经济保障与法律体系密切相关,但其深层原因则在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以及基督教自助、互助的精神。
基督教宣扬的孝与爱从一开始就摆脱了狭隘的血缘关系,而变成了一种无差别的神圣之爱。这种神圣之爱不以亲疏敌我以及善恶是非的区分为前提和条件,它讲究爱人如己,没有父母兄弟与邻居远亲之别。最重要的不在于血缘关系和亲疏远近,而在于他们是否敬仰共同的神。在这种宗教观念的熏染下,亲密的感情来自于共同的信仰,而不是源于血缘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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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中国的养老传统则以孝道思想为基石。在儒家看来,爱的感情以血缘的远近为依据,表现为亲疏有别。孝道一直具有极重要的联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纽带作用,“子孝父慈”一直被当作一种人生幸福被向往与追求,在这种道德伦理影响下,赡养父母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
儒家强调并推崇孝道,其基础都是以直接的血缘关系为纽带,进而扩展延伸开去所形成的一种尊老文化。正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赡养父母便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在养老模式上便现实地选择了家庭养老,由子女承担物质赡养和心理敬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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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养老救济得到宗教组织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就需要有社会机构来承担。在古代瑞典,有一种包含社会养老因素的“仁杖”制度。即在村镇长者的监管下,将一根长约3尺的方形木杖按户传递。传至谁家,谁家就有对邻居的老弱贫病者给予扶助、照顾的义务。
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各类自愿互助组织、私人保险、政府救助都在实施老年经济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但贫困老人得到的救济甚少,教会的救济也只限于其信徒。教会对老人的救济既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爱,也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养老的过渡,推动了养老社会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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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养老机构获得宗教力量的参与。虽然政府承担了养老的重要责任,但在许多地区还需要宗教力量担任补充性的养老活动。据预测,进入21世纪中叶后,中国老年问题将成为社会最关注、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宗教组织也将具有更多发挥作用的渠道,为满足老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需要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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