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打造互联网广告业清朗空间

_原题为 打造互联网广告业清朗空间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 9月1日实施的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高度契合了新经济业态下的互联网广告新模式 。 《条例》开篇第二条就将“互联网”确定为广告主要“媒介”之一 , 结合互联网广告特点 , 在《条例》若干广告行为一般性准则条款中 , 不仅对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可识别性 , 网络游戏广告内容禁则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 同时《条例》紧扣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 就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专门单设了四条特别条款 , 在互联网链接广告审核边界、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开机与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直播与短视频广告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方面明确了责任规范 。
针对互联网广告存在无限链接的特性 , 极易出现相关广告经营主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一并审核算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 , 下一级修改相关内容后 , “应当告之前端页面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 , 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从而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全链条、闭环式责任体系 。
对不直接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 仅为互联网广告发布提供信息服务的 , 为避免出现责任缺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都无法直接辨别广告发布主体为谁的问题 ,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 并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 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证据材料 , 如实提供涉案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数据等相关信息 。
为解决现实中利用电视、互联网发布或发送广告影响用户体验的问题 , 在《广告法》的基础上 , 《条例》第十九条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 明确“以开机画面、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或者发送的广告 , 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者设置关闭功能 , 确保一键关闭 。 ”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近年来 , 互联网直播带货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发展迅速 , 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稳定市场、带动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在内容宣传、承诺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 有必要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 鉴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特点 , 其内容并不必然构成广告 , 而且这一模式尚未完全定型 , 仍在不断创新之中 , 《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 即“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以直播、短视频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唐明良认为 , 新《条例》凸显互联网大省特色“标签” , 秉持以规范促发展和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的规制理念 , 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广告经营者发展利益两者保护 , 创造性地进行法益设置 , 既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痛点 , 又为我省打造互联网广告清朗空间、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重要窗口” , 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引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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