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租金贷最高罚10万( 二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 , 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 , 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 租赁期间届满 , 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未经当事人同意 , 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 , 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 , 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 , 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 , 保存相关记录 ,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 , 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
在扶持措施方面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 ,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 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 , 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 ,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 , 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 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 , 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 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 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
在服务与监督方面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 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 ,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 , 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 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 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腾退等产生纠纷的 ,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业组织或者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应当严格履行;拒不履行的 , 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在法律责任方面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 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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