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三 )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 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 , 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 ,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 , 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 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 , 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 , 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 , 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 , 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 ,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 , 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 ,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 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 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 , 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 ,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 , 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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